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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8-01-23 11:39
屏東縣消保官近來接獲數起學生租屋申訴案件,包括房東不退還押金、收取水電或網路費用爭議、及房東看不慣房客生活習慣,逼學生搬遷等等,消保官程俊建議學生租屋族,租賃契約中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應註明清楚,以免與房東在認知上有所差距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在屏東就學的陳姓同學等3人,一起在校外租屋1年多,第一次租約到期想再續約,但房東不續租,學生要求房東退還第一次租約押金未果,向縣府消保官投訴。
擔任消保官的程俊說,雖然學生與房東之前有簽約,但學生手上卻沒有該份合約書,無法証明房東確實有收押金,諸如此情形,在簽約時最好要求一式兩份,雙方各留1份,對房客本身較有保障。
還有一名學生付了1學期2萬元房租,加上3千元押金,因不滿房東加收水電、網路費,與房東產生爭執,房東嫌惡學生生活習慣不良,把洗衣機等家電搬走不給使用,並撂一句「要住不住不隨便你」,學生憤而搬走。程俊表示,學生在合約期間內自行搬遷,並非房東違約,無法退回任何租、押金。
另有一件則是學生與家長吵架後出走,自己在外租屋,後來被家長發現,以孩子未滿20歲、租約行為無效為由,拒付業主租金。經消保官介入處理,雖然入租不滿1個月,最後家長還是付了租金,押金退還。
程俊說,校外租屋糾紛,學生往往是弱勢的一方,有時候可能碰到態度惡劣的房東,房東與房客溝通出現問題,糾紛就無法避免,雙方在簽約時,契約內容最好能夠註明清楚,以維護權益。
在屏東就學的陳姓同學等3人,一起在校外租屋1年多,第一次租約到期想再續約,但房東不續租,學生要求房東退還第一次租約押金未果,向縣府消保官投訴。
擔任消保官的程俊說,雖然學生與房東之前有簽約,但學生手上卻沒有該份合約書,無法証明房東確實有收押金,諸如此情形,在簽約時最好要求一式兩份,雙方各留1份,對房客本身較有保障。
還有一名學生付了1學期2萬元房租,加上3千元押金,因不滿房東加收水電、網路費,與房東產生爭執,房東嫌惡學生生活習慣不良,把洗衣機等家電搬走不給使用,並撂一句「要住不住不隨便你」,學生憤而搬走。程俊表示,學生在合約期間內自行搬遷,並非房東違約,無法退回任何租、押金。
另有一件則是學生與家長吵架後出走,自己在外租屋,後來被家長發現,以孩子未滿20歲、租約行為無效為由,拒付業主租金。經消保官介入處理,雖然入租不滿1個月,最後家長還是付了租金,押金退還。
程俊說,校外租屋糾紛,學生往往是弱勢的一方,有時候可能碰到態度惡劣的房東,房東與房客溝通出現問題,糾紛就無法避免,雙方在簽約時,契約內容最好能夠註明清楚,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