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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7-10-11 13:55
租賃契約只要當事人意思合致,馬上可以成立並生效,不以具有一 定方式為必要。所以租賃契約不一定要經公證才有效。但經公證後的文 書,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具有形式上的證據力,所以如果要避免日後 雙方對契約形式真假有爭執,先將租賃契約辦理公證,不失為一種有保障的途徑。
更進一步,為免日後發生一方違約(如未給付租金或期間屆滿者不 交還房屋等情況),也可以在公證書上寫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事 項,如果日後果真發生公證書上寫明之事由者,便可以該證書向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不須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總而言之,租賃契約是否經 公證,對契約成立生效與否不生影響,但若經公證,可達到如上所述的 預防紛爭功能。
更進一步,為免日後發生一方違約(如未給付租金或期間屆滿者不 交還房屋等情況),也可以在公證書上寫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事 項,如果日後果真發生公證書上寫明之事由者,便可以該證書向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不須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總而言之,租賃契約是否經 公證,對契約成立生效與否不生影響,但若經公證,可達到如上所述的 預防紛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