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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禾 | |
註冊: | 200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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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5-10-25 02:25
我的情況很可惡
當初買賣契約簽訂時,
賣方對那句瑕疵擔保和故意隱匿不告知,
反應非常大
再三問是否現況會漏水
都說明現況自從隔壁蓋好已經都不會漏水情況
只有地下室有壁癌情形,
我們買方自行處理我們同意
也寫盡合約
賣方堅持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我當時堅持故意隱匿不告知仍須負責瑕疵擔保
還好我有堅持加這一點在合約中
我今天去和屋主對話詢問漏水情形是怎來的
但順便自己都錄音都影有錄到關鍵的話,
可以證明屋主知道漏水,
也知道很久一段時間
如果對方堅持不處理現況漏水問題
我提告的不會只有民事
民事上買賣房屋,是否漏水是有告知義務的,應該不會有任何人反對吧?
以下是律師事務所的文章
按具有告知義務,而事實上隱匿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可成立詐欺罪;消費者購買房屋暨土地時,均將停車位列為重要考慮因素,是故停車位究屬法定停車位或獎勵停車位,自亦成為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其價格認知自有不同,隱匿而不告知承購人,使有研判機會以決定購買與否,自屬施用詐術甚明(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00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一個欺罔行為先取得金錢債權,嗣而交付現金者,應構成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一九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依契約對告訴人負有告知該屋內曾發生燒炭自殺身亡事件之義務,竟隱匿不告知,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房屋並非凶宅,而與之訂約,未行使減少價金之權利,進而依原訂買賣契約內容,如數交付按市價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文章出處: https://catsbylee.pixnet.net/blog/post/171124638
我能管理那麼多棟,我絕對不會是好惹的。
你能騙騙我爸媽老人家,我會跟你耗到底
即使無法尾款扣除,你沒有意願對漏水情形負責
我怎可能就算了
我絕對會告上法院,我不會只提告民事
我會跟你耗到底
你當我年紀不大就該對法律都是白癡沒經驗好欺負嗎?
所有房子都是我在管,我能當房東而且不被打敗就有我的能耐
你怕被賣價殺低就隱匿不說
那我會讓你把錢吐回來
你當面對四面八方的房客不會磨到很有經驗嗎?
發現問題該如何緊急處理怎可能不知道如何立刻急救?
我有錄到,關鍵證據,證明你故意隱匿不告知
現況漏水的情況還是發現在你自住的房間
你說隔壁蓋好以後才有漏水的情況,隔壁蓋好2年了
你的意思是2年來你都不知情你的房間整片牆壁嚴重漏水和牆壁都濕透了,是嗎?
那你怎一再強調隔壁2年前蓋好以後才開始漏水情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