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8.75.*** |
- 1樓 發表於2007-09-10 13:49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房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 請向轄區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二、 請求書之填寫方式:
1.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
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
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
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請求人如係
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份
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
,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公證或認證。
2.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
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
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
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
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
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依司法院87、
7、10(87)院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行政機關停止
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
,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
、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
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
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
影本附卷存參。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
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
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
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八、應繳公證費為:
就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比較,取較高者,再加上保證金額,即為公證請求標的金額。如請求標的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者,則公證費用為一千五百元整(因為每件租約均附有強制執行效力);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公證費用為三千元整;逾五十萬元至壹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四千五百元整;逾壹佰萬元至貳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六千元整。其餘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公告公證費用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JYC/TTPD/tpd-a6.txt
另就大台北地區辦理租約公證的法院,其地址、電話及轄區詳如以下:
《台北地方法院》
電話:(02)2314-6871;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 臺北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聯絡電話:(02)2314-3050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
聯絡地址: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聯絡電話:(02)8919-3866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
臺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士林地方法院》
電話:(02)2831-2321;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 190號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 士林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聯絡電話:(02)2813-1289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
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 內湖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聯絡電話:(02)2791-1521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板橋地方法院》
電話:(02)2261-6714;地址:台北縣土城鄉青雲路138號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板橋簡易庭
聯絡地址: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聯絡電話:(02)2961-7322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市
‧ 三重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聯絡電話:(02)2971-0166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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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亞東技術學院 租屋安全須知(https://www.oit.edu.tw/dosa/dsmt/hourse/john/john.htm)
一、 請向轄區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二、 請求書之填寫方式:
1.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
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
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
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請求人如係
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份
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
,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公證或認證。
2.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
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
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
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
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
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依司法院87、
7、10(87)院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行政機關停止
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
,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
、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
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
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
影本附卷存參。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
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
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
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八、應繳公證費為:
就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比較,取較高者,再加上保證金額,即為公證請求標的金額。如請求標的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者,則公證費用為一千五百元整(因為每件租約均附有強制執行效力);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公證費用為三千元整;逾五十萬元至壹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四千五百元整;逾壹佰萬元至貳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六千元整。其餘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公告公證費用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JYC/TTPD/tpd-a6.txt
另就大台北地區辦理租約公證的法院,其地址、電話及轄區詳如以下:
《台北地方法院》
電話:(02)2314-6871;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 臺北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聯絡電話:(02)2314-3050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
聯絡地址: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聯絡電話:(02)8919-3866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
臺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士林地方法院》
電話:(02)2831-2321;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 190號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 士林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聯絡電話:(02)2813-1289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
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 內湖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聯絡電話:(02)2791-1521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板橋地方法院》
電話:(02)2261-6714;地址:台北縣土城鄉青雲路138號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板橋簡易庭
聯絡地址: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聯絡電話:(02)296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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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聯絡電話:(02)2971-0166
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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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亞東技術學院 租屋安全須知(https://www.oit.edu.tw/dosa/dsmt/hourse/john/joh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