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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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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房東可否在租賃契約書中明定房客不可報稅? |
答: | 律師表示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中不可明載不可報稅條文。律師表示收入報稅本就是國民應盡之義務,租金報稅則是房客應有之權利,不可在房屋契約書上用『不得報稅』等文字,來限制房東、房客行使權利及義務。但契約中可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東或房客負擔,若契約明定由何方負擔,則照契約內容行使之。(請參見第六章房客篇 問8) |
問4: | 如果與房客約定不可申報租金抵扣所得,房客又自行申報,房東可以如何行使權益? |
答: | 如果雙方於房屋契約書中明定申報後所產生的之稅金,由房客負擔,則需照契約內容行使之。國稅局是根據該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書的房東,追溯租賃所得稅。若房東與房客於房屋契約書上明載所產生的稅金由房客負擔,那麼房東可於繳交租賃所得稅後,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契約書之條約,對房客進行民事訴訟。若雙方是以口頭約定不可申報租金抵扣所得,基於誠信,房客應遵守信約,否則可能會造成房東不滿,而不願再續租給房客,或可能將稅金增加部份轉嫁給房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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