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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5.30.*** |
- 41樓 發表於2009-05-19 18:41
同意40樓的說法,我聽仲介說租屋不須告知是否為凶宅,但是售屋則為必要,我不解的是為何租屋不須告知呢?哪條法律規定的,租屋者皆為經濟弱勢,既然民法上租賃關係皆予房客較輕的責任,那麼為何凶宅出租的時候卻不須告知,其實大多數的房東都不願維修房屋,尤其是傳統的大地主,房屋多的數不清,哪管哪間房屋是否漏水,長期閒置的一大堆,明明是很老舊的房屋,連自己都不願意住的地方,去現場看也不願意,也許有錢人的心態,我們是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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