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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小杜 | |
註冊: | 2011-03-11 |
文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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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樓 發表於2011-10-05 10:53
引用 21樓 小彭 說:
兩家都有問題..凶宅與漏水保證在法律上都是屬於物之瑕疵
在民事法與消保法本來就有規定.除非買方可接受該瑕疵.
否則賣方均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房可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
仲介公司只是把原本法律已經規定的東西.再廣告一次.變成自己的保證
真正的癥結點會落在..買方認為有瑕疵.賣方與仲介卻不認為
例如凶宅認定..除非是明顯屋內死亡列為第一現場..否則消防隊會盡量送一後再由醫師宣布死亡
而漏水保固是有..
兩家都有問題..凶宅與漏水保證在法律上都是屬於物之瑕疵
在民事法與消保法本來就有規定.除非買方可接受該瑕疵.
否則賣方均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房可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
仲介公司只是把原本法律已經規定的東西.再廣告一次.變成自己的保證
真正的癥結點會落在..買方認為有瑕疵.賣方與仲介卻不認為
例如凶宅認定..除非是明顯屋內死亡列為第一現場..否則消防隊會盡量送一後再由醫師宣布死亡
而漏水保固是有..
所以我說一為噱頭 二為服務
永慶提供的漏水保固可是不在法律歸線範圍
TO平安大
晚上下班我在回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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