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實房東 | |
註冊: | 2009-11-20 |
文章: | 10 |
回覆: | 17712 |
- 81樓 發表於2017-01-18 00:39
回覆 80樓 BALE:
您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有關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問題1事,茲答復如下: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避免因租賃當事人間的不平等契約條款而引發租賃糾紛,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今(106)年1月1日實施,作為出租人(企業經營者)與承租人(消費者)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之準據。按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為避免租賃之一方未依上開規定通知他方,損及他方當事人權益,爰上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2項規定:「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惟租賃雙方雖經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但如有定型化契約第15條或第16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因係屬法律規定,仍得終止租約。至無定型化契約第15條或第16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者,租賃雙方當事人自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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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沒閱讀障礙就應該不用再解釋~~
您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有關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問題1事,茲答復如下: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避免因租賃當事人間的不平等契約條款而引發租賃糾紛,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今(106)年1月1日實施,作為出租人(企業經營者)與承租人(消費者)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之準據。按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為避免租賃之一方未依上開規定通知他方,損及他方當事人權益,爰上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2項規定:「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惟租賃雙方雖經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但如有定型化契約第15條或第16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因係屬法律規定,仍得終止租約。至無定型化契約第15條或第16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者,租賃雙方當事人自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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