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住宅補貼第一類為「租金補貼」:每戶每月三千六百元,期限為一年,各年度依核定戶數重新辦理申請,申請對象為無自有住宅、年收入低於平均所得50%分位點及每人每月收入低於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3.5倍之家庭(設籍於本市之申請人家庭年收入需低於新台幣147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需低於新台幣50,953元)。98年度本市辦理戶數為4,467戶,受理申請時間自7月15日起至8月14日止。
【申請項目:租金補貼】
| 評點項目 | 評點內容 | 權重(分) | 評分 |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 第一級 |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 | 加五十 | | | 第二級 |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一萬五千元以下 | 加四十 | | 第三級 |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一萬八千元以下 | 加三十 | | 第四級 |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二萬七千元以下 | 加二十 | | 第五級 |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二萬七千元以上 | 不加減 | | 家庭成員符合弱勢資格條件(可複選) | 身心障礙者 | 重度身心障礙者及以上 | 加七/人 | |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加五/人 | |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三/人 | | | 單親家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備註1)、重大傷病者、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加三 | | | 原住民 | 加三 | | | 家庭成員人數 | 五人以上 | 加三 | | | 三人或四人 | 加二 | | 未達三人 | 加一 | | 申請人年齡 |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 加三 | | | 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 加二 | | 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 加一 | |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並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減九 | |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 | 減八 | | | 曾接受政府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減六 | | | 曾接受政府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減四 | | | 曾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 減一 | | | 曾接受政府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 減四 | | | 曾接受政府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 減四 | | | 持有 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不動產(備註2) | 減十 | | | 分數合計 | |
備註: 1.「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認定文件如下:
(1)受家暴被害人於申請時,應提具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據,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2)遭受配偶暴力對待者配偶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2.不含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或納骨塔。
3.租金補貼評分低於五分者,不予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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