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彬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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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樓 發表於2009-10-10 13:27
台中縣薛姓女房東見曾女身無分文,好心把房屋租給曾女,還借錢並墊付上萬元電費,但1年半來曾女卻只付了3個半月租金,房東氣得把曾女留置物品搬走,卻被曾女控告侵占40萬元財物,讓她氣得直呼「還有天理嗎?」薛姓女房東表示,去年元月曾女帶著幼女來租屋,身上卻沒半毛錢,她一時心軟,同意把潭子鄉中山路一處店面租給她,還把租金減至4000元,當時僅口頭約定,沒有立下租約。 她表示,曾女於租屋處經營小吃攤,18個..
這位房東錯在租屋給沒工作的或是窮人,,房子很多人都是貸款來買的,,銀行不會因為妳租給窮人慢收房租也會跟著起舞,,你收不到房租銀行時間到就查封房子就這麼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