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感 | |
註冊: | 2008-12-13 |
文章: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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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9-06-20 23:18
[引用崔媽媽網站]
問:如果與房客約定不可申報租金抵扣所得,房客又自行申報,房東可以如何行使權益?
答:如果雙方於房屋契約書中明定申報後所產生的之稅金,由房客負擔,則需照契約內容行使之。
國稅局是根據該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書的房東,追溯租賃所得稅。若房東與房客於房屋契約書上明載所產生的稅金由房客負擔,那麼房東可於繳交租賃所得稅後,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契約書之條約,對房客進行民事訴訟。若雙方是以口頭約定不可申報租金抵扣所得,基於誠信,房客應遵守信約,否則可能會造成房東不滿,而不願再續租給房客,或可能將稅金增加部份轉嫁給房客。
資料來源:崔媽媽網站
我舉一個發票的例子好了,有人去商店買東西
消費者:可不可以算我便宜一點?
商家:好阿!那我不開發票唷!這樣就少跟你收5%的稅。
消費者:那開個收據可以吧!
商家:沒問題!
結果事後因為產品有問題,消費者與商家並沒有獲得圓滿的解決,消費者決定給商家一個好看,跑去跟國稅局檢舉商家逃漏稅、沒有按規定開立發票,證據就是那張收據。商家營業稅被罰2倍、營利事業所得稅被罰1倍,商家氣的要死,少收了稅金還被擺了一道,那個消費者得了便宜還張口咬人,覺得這筆帳應該是消費者要來負擔。消費者因為覺得買了有些問題的商品浪費了錢,或覺得沒有那個價值,而商家對消費者而言他覺得沒有獲得他認為的合理回應,所以去檢舉商家覺得自己出了一口氣。
那麼到底是誰有錯?
誠實報稅本來就是國民的責任、繳納5%稅金也是消費者應該要負擔的,這不止是5%稅金的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他是少付了5%,可是對國家來說,那整筆的收入(未稅)就在臺面上不見了,國家課稅也是那筆收入扣掉成本、必要費用之後的淨利再下去按稅率課稅,難不成商家賺的錢,除了那個5%以外,商家賺的被課的稅也要消費者來負擔,是因為你消費者跟我買東西造成我要繳稅,所以除了5%的稅(消費者本來就要負擔)以外的所得稅,你消費者要幫我商家負擔?
那房東、房客報不報稅的關係不也很像是這樣?你房東有賺錢的部分,也要房客去負擔?
我流覽了一遍,我相信很多是一些受害的房東在發言,我不是法律系的,但因為工作關係對稅法有一些接觸,看到有些版大建議「租金稅額(約20%)外加上去再打契約…」,個人覺得似乎是太多了,因為雙方合意在不報稅情況下房東免去稅負,所以可以以較低的租金租給房客,房客也可以較輕的負擔,所以如果要報稅情況下,房東要加租金是相當合情合理,但是怎麼加租金,總不能依著「我房東就是不繳稅」的心態吧!
在個人綜所稅裡,租賃所得部分,根據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因為出租房屋產生的必要開支是可以去抵減租賃所得,所以如果買了這個房子做為出租之用,所產生的修繕、利息支出、稅捐都是可以列舉扣除,假設房東房客租約是打含水、瓦斯、網路、第4台,只要單據有保存好都是可以列舉扣除的,假設這些都不夠扣,也還有43%的標準扣除額可以扣阿!
所以換句話說,房東的租賃收入扣除所有的開支後就是房東淨賺的,國民有所得當然本應該盡繳稅的義務,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也知道憲法裡也有規定國民應盡繳稅義務。
因為工作關係有幫一些公司申報稅務,實在看很多房東似乎都忘了「繳稅義務」,似乎也不知道租賃所得是可以列舉扣除成本及費用,有些房東不是不肯讓公司申報租賃所得,就是要故意低報租賃所得,再不然就是10%扣繳要公司負擔,其實那10%稅金按稅法來說是公司要從房東的租金中代為扣除後繳給國庫,整年扣除的金額(稅法稱為扣繳稅額)是可以扣抵房東的個人綜所稅金,羊毛不是拔了就沒有了,還是有用在房東身上,有些房東似乎完全不懂。
薪水族的,幾乎收入都跑不掉,而且薪水族能列舉扣除的很有限,事實上租金對薪水族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稅法上本來租金支出就可以列舉,與房客談好不報稅其實真的對房客來說真的不痛不癢嗎?
1. 比如水電瓦斯薪水族可以列舉扣除嗎?你房東是可以的耶!公司也可以!
2. 比如修繕薪水族可以列舉扣除嗎?你房東是可以的耶!公司也可以!
3. 比如利息支出薪水族可以列舉扣除嗎?(購屋貸款外但有購屋還租屋則不可列舉)你房東是可以的耶!公司也可以!
………等
公司行號也要報稅、薪水族也都是要報稅,他們都跑不掉,所以如果要報稅情況下,房東要加租金是相當合情合理,但是否也要考慮自己本身應盡的義務,憲法並沒有規定「出租房屋為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收入者不必納稅。」
是否「合理」的計算應加的租金,而不是無限上綱要房客去負擔房東所有的稅負,那萬一房東是40%稅率,那房客怎麼辦?養自己已經不容易了,還要幫房東繳稅金,難道就活該倒楣去租房的關係嗎?
如果人人都買得起房沒有房客來租房,那房東那麼多房貸的壓力怎麼辦?
我想能當房東應該都是有一些能力所以可以當資源分配者,所以是不是有些房東可以為較弱勢的族群想一想還有自身的國民義務,而不是只為了自己的口袋想呢?
問:如果與房客約定不可申報租金抵扣所得,房客又自行申報,房東可以如何行使權益?
答:如果雙方於房屋契約書中明定申報後所產生的之稅金,由房客負擔,則需照契約內容行使之。
國稅局是根據該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書的房東,追溯租賃所得稅。若房東與房客於房屋契約書上明載所產生的稅金由房客負擔,那麼房東可於繳交租賃所得稅後,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契約書之條約,對房客進行民事訴訟。若雙方是以口頭約定不可申報租金抵扣所得,基於誠信,房客應遵守信約,否則可能會造成房東不滿,而不願再續租給房客,或可能將稅金增加部份轉嫁給房客。
資料來源:崔媽媽網站
我舉一個發票的例子好了,有人去商店買東西
消費者:可不可以算我便宜一點?
商家:好阿!那我不開發票唷!這樣就少跟你收5%的稅。
消費者:那開個收據可以吧!
商家:沒問題!
結果事後因為產品有問題,消費者與商家並沒有獲得圓滿的解決,消費者決定給商家一個好看,跑去跟國稅局檢舉商家逃漏稅、沒有按規定開立發票,證據就是那張收據。商家營業稅被罰2倍、營利事業所得稅被罰1倍,商家氣的要死,少收了稅金還被擺了一道,那個消費者得了便宜還張口咬人,覺得這筆帳應該是消費者要來負擔。消費者因為覺得買了有些問題的商品浪費了錢,或覺得沒有那個價值,而商家對消費者而言他覺得沒有獲得他認為的合理回應,所以去檢舉商家覺得自己出了一口氣。
那麼到底是誰有錯?
誠實報稅本來就是國民的責任、繳納5%稅金也是消費者應該要負擔的,這不止是5%稅金的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他是少付了5%,可是對國家來說,那整筆的收入(未稅)就在臺面上不見了,國家課稅也是那筆收入扣掉成本、必要費用之後的淨利再下去按稅率課稅,難不成商家賺的錢,除了那個5%以外,商家賺的被課的稅也要消費者來負擔,是因為你消費者跟我買東西造成我要繳稅,所以除了5%的稅(消費者本來就要負擔)以外的所得稅,你消費者要幫我商家負擔?
那房東、房客報不報稅的關係不也很像是這樣?你房東有賺錢的部分,也要房客去負擔?
我流覽了一遍,我相信很多是一些受害的房東在發言,我不是法律系的,但因為工作關係對稅法有一些接觸,看到有些版大建議「租金稅額(約20%)外加上去再打契約…」,個人覺得似乎是太多了,因為雙方合意在不報稅情況下房東免去稅負,所以可以以較低的租金租給房客,房客也可以較輕的負擔,所以如果要報稅情況下,房東要加租金是相當合情合理,但是怎麼加租金,總不能依著「我房東就是不繳稅」的心態吧!
在個人綜所稅裡,租賃所得部分,根據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因為出租房屋產生的必要開支是可以去抵減租賃所得,所以如果買了這個房子做為出租之用,所產生的修繕、利息支出、稅捐都是可以列舉扣除,假設房東房客租約是打含水、瓦斯、網路、第4台,只要單據有保存好都是可以列舉扣除的,假設這些都不夠扣,也還有43%的標準扣除額可以扣阿!
所以換句話說,房東的租賃收入扣除所有的開支後就是房東淨賺的,國民有所得當然本應該盡繳稅的義務,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我也知道憲法裡也有規定國民應盡繳稅義務。
因為工作關係有幫一些公司申報稅務,實在看很多房東似乎都忘了「繳稅義務」,似乎也不知道租賃所得是可以列舉扣除成本及費用,有些房東不是不肯讓公司申報租賃所得,就是要故意低報租賃所得,再不然就是10%扣繳要公司負擔,其實那10%稅金按稅法來說是公司要從房東的租金中代為扣除後繳給國庫,整年扣除的金額(稅法稱為扣繳稅額)是可以扣抵房東的個人綜所稅金,羊毛不是拔了就沒有了,還是有用在房東身上,有些房東似乎完全不懂。
薪水族的,幾乎收入都跑不掉,而且薪水族能列舉扣除的很有限,事實上租金對薪水族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稅法上本來租金支出就可以列舉,與房客談好不報稅其實真的對房客來說真的不痛不癢嗎?
1. 比如水電瓦斯薪水族可以列舉扣除嗎?你房東是可以的耶!公司也可以!
2. 比如修繕薪水族可以列舉扣除嗎?你房東是可以的耶!公司也可以!
3. 比如利息支出薪水族可以列舉扣除嗎?(購屋貸款外但有購屋還租屋則不可列舉)你房東是可以的耶!公司也可以!
………等
公司行號也要報稅、薪水族也都是要報稅,他們都跑不掉,所以如果要報稅情況下,房東要加租金是相當合情合理,但是否也要考慮自己本身應盡的義務,憲法並沒有規定「出租房屋為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收入者不必納稅。」
是否「合理」的計算應加的租金,而不是無限上綱要房客去負擔房東所有的稅負,那萬一房東是40%稅率,那房客怎麼辦?養自己已經不容易了,還要幫房東繳稅金,難道就活該倒楣去租房的關係嗎?
如果人人都買得起房沒有房客來租房,那房東那麼多房貸的壓力怎麼辦?
我想能當房東應該都是有一些能力所以可以當資源分配者,所以是不是有些房東可以為較弱勢的族群想一想還有自身的國民義務,而不是只為了自己的口袋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