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感 | |
註冊: | 200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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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9-06-09 23:03
雖然我已經搬走了,但想確定一下我的想法是否符合一般租房的「房客守則」,此次租屋的經驗
代價如下:
1. 為了讓房東覺得有些補償,關於我要「臨時搬走」,造成房東「部分收入突然中斷」,幾乎
多付1個月房租(原本1號要搬走但因連續下雨到7號才搬,但那個月付全額房租)。
2. 因為「使用者付費原則」,賠償房東及歷任房客皆「愛惜使用」10幾年木質地板,負責補貼
重鋪全新木質地板費用約萬餘元。
3. 因「提早搬走」直接沒收全額押金(不過當初僅押一個月)。
4. 讓房東覺得備感受傷致電到我公司與我感性談話,因我音量過大,影響公司同仁上班專心,
紛紛停下手邊工作聆聽八卦並議論紛紛。
我想請問的是
1. 所謂的使用者付費,若房東提供的物品損壞,若又非全新物品誰該付賠償責任,若房客要賠
償,那一般又要怎麼算?雖然說一般「正常使用下」,若房東在合約又註明提供什麼什麼,
修繕似乎應該是房東的事,但我這位房東講說「東西是妳在用阿,就是妳使用期間壞了阿,
就是妳要賠阿!使用者付費阿,我當了這麼多年的房東這是房客最基本的道理。試問如果有
朋友來妳家裡住然後弄壞你們家的東西難道妳不會叫他賠嗎?更何況我跟妳也不是朋友關係
更不用說了,這是一樣的道理阿」對!是我用的時候壞掉,但那也不是全新的阿,那又要怎
麼算?
我相信有許多房客要搬離時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搬進來時房東提供的東西是好的,但也
許居住期間哪一天就壞了,然後房東就要扣東扣西要妳賠償,我的地板就是這樣來的,住之
前就覺得地板狀況就很舊了,這麼舊有刮痕的地板我沒想到要「點交」這件事,所以要搬走
時被指責所有刮痕是我一人所為、百口莫辨。
我最近看一間套房,房東提供的木質地板是所謂的「超耐磨地板」而且是全新剛鋪的,乍看
之下整間套房非常清爽亮麗,我去網路查了這種地板的特性,一般品質大約半年到1年地板
就會翹起來,翹起來則一定要更換,所以這種地板可以單片換,若非常好的品質大概1.5~3
年左右一定會翹起來,而且我有問坊間作地板的師傅求證確實是這樣,那照這樣我那個以前
那個房東的邏輯「房客基本使用者付費原則」,但地板翹起來是不是我要給他「更新」、
「維修」、「善盡善良使用者義務」,然後地板永遠賠不完?要知道一位房東的為人,都是要
用金錢去堆砌起來的,可否請各位房東、房客給予指教,租屋所謂的「房客使用者付費
sense」,以後方便小妹還要好幾年的租屋生涯。
2. 再來請教所謂的「不定期約提早搬走定義」、「告知般走正常程序定義」?
我與以前這位房東之前有簽約,後來約滿了以後房東不知為何非常忙碌,以致於一直沒有時
間和我重新打約,我後來查詢應已構成「不定期約」,所以其實房東不可任意加價(要經房
客同意),也不可任意趕走房客,這似乎好像是保障房客?
在約滿之後的某月,以前那位房東在原定繳房租的前一天以簡訊告知要立刻漲價1千元,因我
本身已覺得租的以這間房品質而言已經不算便宜,只算合理能接受範圍漲一千覺得超過那個
價值,所以當晚我立刻與房東見面並表達不接受漲價的意願及理由,大概我講話太過直接,
把對房東的房子不滿意的地方一一提出,但房東又無法反駁,因為種種因素之下,我口頭對
房東提出請房東另找「願意」出這樣價格的房客來承租,因先前還未與房東不快之前我曾答
應幫忙房東一些事情,因為我覺得信用是相當重要的答應了就要做到,所以對房東提出我願
意住到幫忙完事情就搬走,若之後沒搬走就照房東的要求給付他要求的房租,房東同意,不
過當天房東仍執意至少漲500,因我知道我生氣起來講話相當直接且傷人又不留情面,當下
覺得對房東有點不好意思,所以還是同意漲500元。
因幫忙不是幾天而以,是幾個月,因為我自己認為我當面且慎重的跟房東口頭提出幫忙完就
要搬走,應該不用3不5時一直提醒房東,大約是離要搬走前的1個半月前「又」提醒房東我
要搬走,房東還跟我說叫我別壓力太大慢慢找就好,所以我差不多快到時間時開始找房
子,差不多找到時新租處時、然後跟新房東簽好約當天就跟舊房東說我什麼時候要搬走,
結果房東勃然大怒
「既然妳要搬走,那就大家來算一算!」
「妳這是突然搬走造成我收入中斷!」
「我看妳都沒怎麼提,我就以為妳沒有要搬走!」
「要搬走,找到房子怎麼不早點說!」
「妳很過份,都沒有為我著想!」
所以會有後續「幾乎多付1個月房租」、「提早搬走直接沒收全額押金」、「房東覺得備感受
傷致電到我公司與我感性談話」、「負責補貼重鋪全新木質地板費用」事件發生,而且從我
住進來到搬走是住滿2年,如果把多付的房租算起來,我付了24.5個月租金,我有刻意挑時間
滿2年搬,這位房東說這是提早搬走,我是不這麼認為,我認為他應該要退我押金。
我想請教各位房東、房客,不定期約有所謂的「提走搬走扣押金的規定嗎」,還是不定期約
就比照前個約一直算下去,比如之前是簽一年,所以約滿後就是也算一年,沒再住滿一年就
是視為「提早搬走」?
還有告知般走正常程序定義,我認為我於大約4個月前當面告知要搬走,距離要搬走的一個半
月前又再次提醒,正式搬走前半個月又告知要搬走,我認為我已經有很明確且非突然的告知,
難不成房客要搬家要發存證信函才是有達到告知的程序?而且我之前房東我都是口頭告知,難
不成口頭告知並不算是告知嗎?那怎麼樣的告知才算是明確、合情、合理、合法的?
是否我以後簽約是否要跟房東白紙黑字一條條都明確定義才算對雙方有保障?
代價如下:
1. 為了讓房東覺得有些補償,關於我要「臨時搬走」,造成房東「部分收入突然中斷」,幾乎
多付1個月房租(原本1號要搬走但因連續下雨到7號才搬,但那個月付全額房租)。
2. 因為「使用者付費原則」,賠償房東及歷任房客皆「愛惜使用」10幾年木質地板,負責補貼
重鋪全新木質地板費用約萬餘元。
3. 因「提早搬走」直接沒收全額押金(不過當初僅押一個月)。
4. 讓房東覺得備感受傷致電到我公司與我感性談話,因我音量過大,影響公司同仁上班專心,
紛紛停下手邊工作聆聽八卦並議論紛紛。
我想請問的是
1. 所謂的使用者付費,若房東提供的物品損壞,若又非全新物品誰該付賠償責任,若房客要賠
償,那一般又要怎麼算?雖然說一般「正常使用下」,若房東在合約又註明提供什麼什麼,
修繕似乎應該是房東的事,但我這位房東講說「東西是妳在用阿,就是妳使用期間壞了阿,
就是妳要賠阿!使用者付費阿,我當了這麼多年的房東這是房客最基本的道理。試問如果有
朋友來妳家裡住然後弄壞你們家的東西難道妳不會叫他賠嗎?更何況我跟妳也不是朋友關係
更不用說了,這是一樣的道理阿」對!是我用的時候壞掉,但那也不是全新的阿,那又要怎
麼算?
我相信有許多房客要搬離時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搬進來時房東提供的東西是好的,但也
許居住期間哪一天就壞了,然後房東就要扣東扣西要妳賠償,我的地板就是這樣來的,住之
前就覺得地板狀況就很舊了,這麼舊有刮痕的地板我沒想到要「點交」這件事,所以要搬走
時被指責所有刮痕是我一人所為、百口莫辨。
我最近看一間套房,房東提供的木質地板是所謂的「超耐磨地板」而且是全新剛鋪的,乍看
之下整間套房非常清爽亮麗,我去網路查了這種地板的特性,一般品質大約半年到1年地板
就會翹起來,翹起來則一定要更換,所以這種地板可以單片換,若非常好的品質大概1.5~3
年左右一定會翹起來,而且我有問坊間作地板的師傅求證確實是這樣,那照這樣我那個以前
那個房東的邏輯「房客基本使用者付費原則」,但地板翹起來是不是我要給他「更新」、
「維修」、「善盡善良使用者義務」,然後地板永遠賠不完?要知道一位房東的為人,都是要
用金錢去堆砌起來的,可否請各位房東、房客給予指教,租屋所謂的「房客使用者付費
sense」,以後方便小妹還要好幾年的租屋生涯。
2. 再來請教所謂的「不定期約提早搬走定義」、「告知般走正常程序定義」?
我與以前這位房東之前有簽約,後來約滿了以後房東不知為何非常忙碌,以致於一直沒有時
間和我重新打約,我後來查詢應已構成「不定期約」,所以其實房東不可任意加價(要經房
客同意),也不可任意趕走房客,這似乎好像是保障房客?
在約滿之後的某月,以前那位房東在原定繳房租的前一天以簡訊告知要立刻漲價1千元,因我
本身已覺得租的以這間房品質而言已經不算便宜,只算合理能接受範圍漲一千覺得超過那個
價值,所以當晚我立刻與房東見面並表達不接受漲價的意願及理由,大概我講話太過直接,
把對房東的房子不滿意的地方一一提出,但房東又無法反駁,因為種種因素之下,我口頭對
房東提出請房東另找「願意」出這樣價格的房客來承租,因先前還未與房東不快之前我曾答
應幫忙房東一些事情,因為我覺得信用是相當重要的答應了就要做到,所以對房東提出我願
意住到幫忙完事情就搬走,若之後沒搬走就照房東的要求給付他要求的房租,房東同意,不
過當天房東仍執意至少漲500,因我知道我生氣起來講話相當直接且傷人又不留情面,當下
覺得對房東有點不好意思,所以還是同意漲500元。
因幫忙不是幾天而以,是幾個月,因為我自己認為我當面且慎重的跟房東口頭提出幫忙完就
要搬走,應該不用3不5時一直提醒房東,大約是離要搬走前的1個半月前「又」提醒房東我
要搬走,房東還跟我說叫我別壓力太大慢慢找就好,所以我差不多快到時間時開始找房
子,差不多找到時新租處時、然後跟新房東簽好約當天就跟舊房東說我什麼時候要搬走,
結果房東勃然大怒
「既然妳要搬走,那就大家來算一算!」
「妳這是突然搬走造成我收入中斷!」
「我看妳都沒怎麼提,我就以為妳沒有要搬走!」
「要搬走,找到房子怎麼不早點說!」
「妳很過份,都沒有為我著想!」
所以會有後續「幾乎多付1個月房租」、「提早搬走直接沒收全額押金」、「房東覺得備感受
傷致電到我公司與我感性談話」、「負責補貼重鋪全新木質地板費用」事件發生,而且從我
住進來到搬走是住滿2年,如果把多付的房租算起來,我付了24.5個月租金,我有刻意挑時間
滿2年搬,這位房東說這是提早搬走,我是不這麼認為,我認為他應該要退我押金。
我想請教各位房東、房客,不定期約有所謂的「提走搬走扣押金的規定嗎」,還是不定期約
就比照前個約一直算下去,比如之前是簽一年,所以約滿後就是也算一年,沒再住滿一年就
是視為「提早搬走」?
還有告知般走正常程序定義,我認為我於大約4個月前當面告知要搬走,距離要搬走的一個半
月前又再次提醒,正式搬走前半個月又告知要搬走,我認為我已經有很明確且非突然的告知,
難不成房客要搬家要發存證信函才是有達到告知的程序?而且我之前房東我都是口頭告知,難
不成口頭告知並不算是告知嗎?那怎麼樣的告知才算是明確、合情、合理、合法的?
是否我以後簽約是否要跟房東白紙黑字一條條都明確定義才算對雙方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