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74.55.*** |
- 1樓 發表於2007-11-10 15:57
各位訪客好,
與大家"分享"我的租屋經驗,希望對各個在台北市有租屋需求的人有所幫助。
惡房東:沈XX
職業:介紹自己為 "XXX堂"的堂主
租房處:永吉路5XX號XF套房(與"爭鮮壽X"同ㄧ棟,隔壁即是X分埔)
出租據點:(據我所知)有兩處,位於永吉路/中坡北路及五分埔/松山車站ㄧ帶
電話:0932033XXX / (02)27868XXX
約期:ㄧ年(滿半年即可無條件搬出,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惡行:
屋主於簽約當時同意會在遷入前完成逃生窗的裝設。遷入後發覺屋主無實踐諾言,故再次請求。
於接下來的3個月間屋主從不主動聯繫,電連他時皆以"必須先預約工人","打你電話無人接聽","你哪個禮拜剛好回南部"等理由蓄意敷衍,且巧遇於大賣場時故裝不識。
直到住入第4個月初我再次主動聯繫後,屋主才擔保ㄧ定會於"下個月"完成。
此時我已不相信屋主的承諾,並表示如ㄧ定要等至"下個月",則本月房租是否也可於"下個月"ㄧ起給。
屋主口氣明顯不悅,但我表示堅持,於是他於那個週末即請人完成裝置。
事情過後的接下來幾個月內僅只麻煩屋主ㄧ次(修理曬衣設備),並無蓄意打擾。
住滿9個月後因與後來遷入房客在作息上有很大的差異(我為日貓子,他人為夜貓子)故決定搬出。
我於14日告知屋主,表示會於租至下個月13日(提供一個月通知)。
屋主得知後大發雷霆,要脅他欲從已繳的兩個月押金裡多扣ㄧ個月房租,理由為我並沒有於繳房租當天(每月10號)告知他,故此一個月(10/14~11/13) 非彼ㄧ個月(10/10~11/9)。
我詢問了房屋仲介,消基會及其他友人,大家皆認為屋主是強人所難,蓄意刁難。
於是我再次電匯屋主,告知我仍會於11/13搬出,請他依理歸還押金。此時屋主才表示他非常 ”不爽” 我 ”不斷打擾” 並 ”用錢要脅他” ,故要多扣ㄧ個月房租。
在經過一番你來我往的口水戰後,屋主命令我於11/6前搬出,如越時一秒,租金就多扣ㄧ個月。(由此證明一切與是否於10號通知搬出無關)
為了能拿回押金,我不得不照作。接著通知屋主我會於搬出隔天將key交回。
從以前的租屋經驗了解 : 遷入及搬出時須與屋主需各自留存一份當初簽署的租屋契約書,於是在歸還key當晚我要求屋主於契約書上簽字表明我確實只於租處住到當天(也註明他歸還的押金數額),但屋主堅持不從。
讓我不可接受的是屋主趁我忙於解釋並分心時將契約書從我手上奪取,後馬上將契約書撕成四份!!!
接著他告知他只能開支票給我,如需現金(因我表示寧可取現金),則在明年二月(約滿一年後)再來拿!
對此野蠻舉動及無理條件我相當驚訝更是氣憤但卻不知如何反應,不相信一位已身為人父的長者居然會如此野蠻無理。
真的有必要把契約書未經同意即從我手上奪取並撕毀嗎?
簽約時明白表示(且於契約書上有註明)住滿 6個月並提供一個月通知後即可於次月搬出,為何此時卻故意刁難?
最後屋主將押金扣除電費後開票歸還。
但屋主並無退還 11/6~11/9 四天房租(因他要求我月租到期前四天提早搬出),表示我不能計較僅僅四天的房租。
這不是自打嘴巴嗎?
如他堅持我不應與他計較僅僅四天的房租,為何他又強辯如於14號通知搬出意願 (而非於繳房租10號當天告知),我的一個月通知(10/14~11/13)就不成立呢?
說到後來其實這一切都只是屋主故意刁難。
就這麼簡單。
奉勸各位在外租屋且有機會讀到此 post 的訪客們,租屋還是要留意,簽約前一切講清楚,並把你提出且房東口頭上答應的條件列於租屋契約裡,並請房東簽名蓋章。這是對你的最基本保護。
但其實如不幸遇到如 沈XX 這般的 ㄠˋ客 "堂主" ,合約列的再如何清楚,都還是有可能吃虧。
希望大家都能平平安安找到自己喜歡的住所,不要像我一樣不幸遇到如 沈XX 這般的 ㄠˋ客 "堂主"。
與大家"分享"我的租屋經驗,希望對各個在台北市有租屋需求的人有所幫助。
惡房東:沈XX
職業:介紹自己為 "XXX堂"的堂主
租房處:永吉路5XX號XF套房(與"爭鮮壽X"同ㄧ棟,隔壁即是X分埔)
出租據點:(據我所知)有兩處,位於永吉路/中坡北路及五分埔/松山車站ㄧ帶
電話:0932033XXX / (02)27868XXX
約期:ㄧ年(滿半年即可無條件搬出,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惡行:
屋主於簽約當時同意會在遷入前完成逃生窗的裝設。遷入後發覺屋主無實踐諾言,故再次請求。
於接下來的3個月間屋主從不主動聯繫,電連他時皆以"必須先預約工人","打你電話無人接聽","你哪個禮拜剛好回南部"等理由蓄意敷衍,且巧遇於大賣場時故裝不識。
直到住入第4個月初我再次主動聯繫後,屋主才擔保ㄧ定會於"下個月"完成。
此時我已不相信屋主的承諾,並表示如ㄧ定要等至"下個月",則本月房租是否也可於"下個月"ㄧ起給。
屋主口氣明顯不悅,但我表示堅持,於是他於那個週末即請人完成裝置。
事情過後的接下來幾個月內僅只麻煩屋主ㄧ次(修理曬衣設備),並無蓄意打擾。
住滿9個月後因與後來遷入房客在作息上有很大的差異(我為日貓子,他人為夜貓子)故決定搬出。
我於14日告知屋主,表示會於租至下個月13日(提供一個月通知)。
屋主得知後大發雷霆,要脅他欲從已繳的兩個月押金裡多扣ㄧ個月房租,理由為我並沒有於繳房租當天(每月10號)告知他,故此一個月(10/14~11/13) 非彼ㄧ個月(10/10~11/9)。
我詢問了房屋仲介,消基會及其他友人,大家皆認為屋主是強人所難,蓄意刁難。
於是我再次電匯屋主,告知我仍會於11/13搬出,請他依理歸還押金。此時屋主才表示他非常 ”不爽” 我 ”不斷打擾” 並 ”用錢要脅他” ,故要多扣ㄧ個月房租。
在經過一番你來我往的口水戰後,屋主命令我於11/6前搬出,如越時一秒,租金就多扣ㄧ個月。(由此證明一切與是否於10號通知搬出無關)
為了能拿回押金,我不得不照作。接著通知屋主我會於搬出隔天將key交回。
從以前的租屋經驗了解 : 遷入及搬出時須與屋主需各自留存一份當初簽署的租屋契約書,於是在歸還key當晚我要求屋主於契約書上簽字表明我確實只於租處住到當天(也註明他歸還的押金數額),但屋主堅持不從。
讓我不可接受的是屋主趁我忙於解釋並分心時將契約書從我手上奪取,後馬上將契約書撕成四份!!!
接著他告知他只能開支票給我,如需現金(因我表示寧可取現金),則在明年二月(約滿一年後)再來拿!
對此野蠻舉動及無理條件我相當驚訝更是氣憤但卻不知如何反應,不相信一位已身為人父的長者居然會如此野蠻無理。
真的有必要把契約書未經同意即從我手上奪取並撕毀嗎?
簽約時明白表示(且於契約書上有註明)住滿 6個月並提供一個月通知後即可於次月搬出,為何此時卻故意刁難?
最後屋主將押金扣除電費後開票歸還。
但屋主並無退還 11/6~11/9 四天房租(因他要求我月租到期前四天提早搬出),表示我不能計較僅僅四天的房租。
這不是自打嘴巴嗎?
如他堅持我不應與他計較僅僅四天的房租,為何他又強辯如於14號通知搬出意願 (而非於繳房租10號當天告知),我的一個月通知(10/14~11/13)就不成立呢?
說到後來其實這一切都只是屋主故意刁難。
就這麼簡單。
奉勸各位在外租屋且有機會讀到此 post 的訪客們,租屋還是要留意,簽約前一切講清楚,並把你提出且房東口頭上答應的條件列於租屋契約裡,並請房東簽名蓋章。這是對你的最基本保護。
但其實如不幸遇到如 沈XX 這般的 ㄠˋ客 "堂主" ,合約列的再如何清楚,都還是有可能吃虧。
希望大家都能平平安安找到自己喜歡的住所,不要像我一樣不幸遇到如 沈XX 這般的 ㄠˋ客 "堂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