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威廉 | |
註冊: | 200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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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6-12-29 15:30
小弟家中有間套房出租,不料遇到租霸!請大家慎防!
事發經過大致如下:
房子於今年七月在591刊登出租,隔日來了一對中年夫妻看房
太太進進出出說這裡可以這樣改那裏可以裝個什麼,對房子也甚是滿意
閒聊中表明長年旅居國外,原本組了一間公寓就在"附近"但約滿房東不願續租
想想租間小坪數可以擺東西就好回國也不需要住酒店(後來想想這些應該都是假的)
這位太太不斷說他們絕對把房子當作自己的好好愛惜,還提到之前租屋時裝潢費就花了一百多萬
要求房東簽五年約但房東不肯等等,夫妻兩外表約50歲上下言談間看似環境不差
母親解釋了管理費與第四台網路等需另行繳納,先生很爽快的馬上掏出一個月租金欲將房子訂下
並要求不然管理費第四台等等其他費用直接加房租裡算XXXX,以後每個月給你OOOO這樣比較方便
但可能會造成衍伸問題故母親回絕
事隔兩日後由母親自行與這對夫妻相約簽約交屋,當下太太提出能否不付另一個月押金(PS:租一壓二,看房時已付了一個月)
日後每個月房租再多付一千元這樣算起來我們反倒有賺,約滿後再讓他們多住兩個月即不用退還押金省的一來一回麻煩
還好母親不貪這個於是拒絕,對方只好作罷,再繳付一個月押金後又開口說等等要外出購物身上現金沒有這麼多
第一個月租金過兩天再給,出於好意給對方方便我母親盡然同意了完成簽約交屋...
直到了首個交租日夫妻沒有任何反應
接下來的事情不用說大家都猜的到,忘記提款卡密碼、銀行帳戶有問題等等亂七八糟的理由塘塞
最後避不見面,事後再寄存證信函開出房屋繕修明細要我們賠償,母親切斷第四台使他們權益受損
並要告我母親強制複印她先生身分證
我方自行將她先生作為承租保證人,須立即予以解除她先生保人身分等等荒謬罪狀
事後我上網google到去年地方法院民事庭公告,夫妻兩均為被告但內容無法得知
還有這對夫妻兩人戶籍地都是在戶政事務所(許多躲債或官司纏身之人的手法,就不另外外說明了)
當初母親不懂...簽約時納悶卻也不以為意...
猜測他們是名下根本沒有任何財產的慣犯,就算最後敗訴債主要追討也遙遙無期
回想之前所提出的任何要求,全都只是為了用最少的錢先住進房子(因為住進來就不打算再掏出半毛錢了...)
目前還在民事訴訟階段,這對神夫妻依然爽住免錢,昨日開庭對方也無故未出席
大半年過去了對方只付了兩個月押金現在我們還要先付兩萬多元的開庭相關費用,ㄧ想到日後可能也難以索討心情就是OOXX...
完全仗著多數人的弱點,不願為了幾萬塊跟這種每天閒閒沒事的人耗
甚至想到出入法院和一些相關費用後,只願息事寧人自認倒楣
所以請有房屋出租的大家還是要多多小心!
另外提醒大家!別為了省事或省錢而沒有將租約拿去公證,這種鳥事遇一次就就讓你不要不要了!
心懷不軌的人聽到公證合約絕對不會爽快答應,一方面也可當作篩選房東房客的作法
公證後對於他方不履行契約時
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可省去很多官司時間
以上有涉及到法律及名詞的部分 可能有誤還請不吝指證
目前靜待判決下來再做下一步動作
事發經過大致如下:
房子於今年七月在591刊登出租,隔日來了一對中年夫妻看房
太太進進出出說這裡可以這樣改那裏可以裝個什麼,對房子也甚是滿意
閒聊中表明長年旅居國外,原本組了一間公寓就在"附近"但約滿房東不願續租
想想租間小坪數可以擺東西就好回國也不需要住酒店(後來想想這些應該都是假的)
這位太太不斷說他們絕對把房子當作自己的好好愛惜,還提到之前租屋時裝潢費就花了一百多萬
要求房東簽五年約但房東不肯等等,夫妻兩外表約50歲上下言談間看似環境不差
母親解釋了管理費與第四台網路等需另行繳納,先生很爽快的馬上掏出一個月租金欲將房子訂下
並要求不然管理費第四台等等其他費用直接加房租裡算XXXX,以後每個月給你OOOO這樣比較方便
但可能會造成衍伸問題故母親回絕
事隔兩日後由母親自行與這對夫妻相約簽約交屋,當下太太提出能否不付另一個月押金(PS:租一壓二,看房時已付了一個月)
日後每個月房租再多付一千元這樣算起來我們反倒有賺,約滿後再讓他們多住兩個月即不用退還押金省的一來一回麻煩
還好母親不貪這個於是拒絕,對方只好作罷,再繳付一個月押金後又開口說等等要外出購物身上現金沒有這麼多
第一個月租金過兩天再給,出於好意給對方方便我母親盡然同意了完成簽約交屋...
直到了首個交租日夫妻沒有任何反應
接下來的事情不用說大家都猜的到,忘記提款卡密碼、銀行帳戶有問題等等亂七八糟的理由塘塞
最後避不見面,事後再寄存證信函開出房屋繕修明細要我們賠償,母親切斷第四台使他們權益受損
並要告我母親強制複印她先生身分證
我方自行將她先生作為承租保證人,須立即予以解除她先生保人身分等等荒謬罪狀
事後我上網google到去年地方法院民事庭公告,夫妻兩均為被告但內容無法得知
還有這對夫妻兩人戶籍地都是在戶政事務所(許多躲債或官司纏身之人的手法,就不另外外說明了)
當初母親不懂...簽約時納悶卻也不以為意...
猜測他們是名下根本沒有任何財產的慣犯,就算最後敗訴債主要追討也遙遙無期
回想之前所提出的任何要求,全都只是為了用最少的錢先住進房子(因為住進來就不打算再掏出半毛錢了...)
目前還在民事訴訟階段,這對神夫妻依然爽住免錢,昨日開庭對方也無故未出席
大半年過去了對方只付了兩個月押金現在我們還要先付兩萬多元的開庭相關費用,ㄧ想到日後可能也難以索討心情就是OOXX...
完全仗著多數人的弱點,不願為了幾萬塊跟這種每天閒閒沒事的人耗
甚至想到出入法院和一些相關費用後,只願息事寧人自認倒楣
所以請有房屋出租的大家還是要多多小心!
另外提醒大家!別為了省事或省錢而沒有將租約拿去公證,這種鳥事遇一次就就讓你不要不要了!
心懷不軌的人聽到公證合約絕對不會爽快答應,一方面也可當作篩選房東房客的作法
公證後對於他方不履行契約時
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可省去很多官司時間
以上有涉及到法律及名詞的部分 可能有誤還請不吝指證
目前靜待判決下來再做下一步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