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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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6-10-20 23:08
當初契約精神已在租賃期間蕩然無存,還須被對方牽著鼻子跑?
乙方用民法 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乙方租賃期間把房屋設備器具設施都用破爛毀損故障無法使用,租金修繕費也全拖欠不給,違背合約精神在先。
然後再找當初合夥沒兩年又退出參加營運的證人跟他一起大談永續經營理念,說他是續租權,不管甲方要不要出租,都有再續租的權利,不是白紙黑字上寫的優先承租
但合約明定,乙方於本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一切建築物及營業設備歸甲方所有
乙方現在主張任何權利,還被法官以 「契約文字應探求簽約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於文字」 判甲方敗訴?!?!
這是什麼情況阿?? 可以不用照合約規定走,天馬行空講講不實真話,就能???????
乙方用民法 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乙方租賃期間把房屋設備器具設施都用破爛毀損故障無法使用,租金修繕費也全拖欠不給,違背合約精神在先。
然後再找當初合夥沒兩年又退出參加營運的證人跟他一起大談永續經營理念,說他是續租權,不管甲方要不要出租,都有再續租的權利,不是白紙黑字上寫的優先承租
但合約明定,乙方於本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一切建築物及營業設備歸甲方所有
乙方現在主張任何權利,還被法官以 「契約文字應探求簽約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於文字」 判甲方敗訴?!?!
這是什麼情況阿?? 可以不用照合約規定走,天馬行空講講不實真話,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