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房客 | |
註冊: | 2008-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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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6-10-20 08:45
有個問題想請教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貳、不得記載事項中第三第五條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五、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根據上面兩條不得記載事項, 以下合約上約定是可以的嗎? 房東不可在房屋契約書上用『不得報稅』等文字,來限制房客報税。但契約中可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若契約明定由何方負擔,則照契約內容行使之。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貳、不得記載事項中第三第五條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五、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根據上面兩條不得記載事項, 以下合約上約定是可以的嗎? 房東不可在房屋契約書上用『不得報稅』等文字,來限制房客報税。但契約中可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若契約明定由何方負擔,則照契約內容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