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賜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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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5-11-13 01:58
今天跟房客聯絡收租日已到,想親自到出租現場跟房客收租金順便跟他簽收合約,也跟房客提到讓我檢查一下屋況,結果房客的回應是,不讓我勘查,說合約上並沒有註明說我能檢查,但我也跟房客解釋說,我大概2~3個月過來看看屋況而已,不會常常打擾你們的,也不會擅自偷開門檢查,一定你們都在家,才會進門的,房客卻回應說,不讓我進去看屋況,若我堅持要看屋況他就要解約,我不能扣他押金還要賠償他搬家費用,我心裡很無奈,我的房子整棟全新翻修,也才出租他2個月而已,房客租賃期約時間2年,身為屋主的我這2年時間我難道都不能進去看看我的房子嗎?在法律上的權利我不能這樣作嗎? 請求出租達人賜答,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