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 | |
註冊: | 2013-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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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5-05-21 11:28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
昨天我已付押金已簽約已繳清半年房租,
但是我還沒搬進去,
可是今天我反悔想取消合約,
合約說:
「如乙方租約未期滿因故終止契約,
乙方押金除被甲方沒收,
另外應給付給甲方按房租2倍計算之違約金。」
這樣我是不是除了押金被沒收外,還得多付2個月房租,
這樣是合理的嗎?
多繳的房租他會退還給我嗎?
如果後來沒有辦法只好繼續住的話...
原本合約是簽1年的,
可以要求只簽半年嗎?
那一樣要賠押金與違約金嗎?
合約有另外提到一點:
「乙方如果要終止合約需在2個月前告知甲方,
甲方即可帶承租客看房。」
如果提早告知的話,
有表示可以不用付押金與違約金嗎?
我想請問一下...
昨天我已付押金已簽約已繳清半年房租,
但是我還沒搬進去,
可是今天我反悔想取消合約,
合約說:
「如乙方租約未期滿因故終止契約,
乙方押金除被甲方沒收,
另外應給付給甲方按房租2倍計算之違約金。」
這樣我是不是除了押金被沒收外,還得多付2個月房租,
這樣是合理的嗎?
多繳的房租他會退還給我嗎?
如果後來沒有辦法只好繼續住的話...
原本合約是簽1年的,
可以要求只簽半年嗎?
那一樣要賠押金與違約金嗎?
合約有另外提到一點:
「乙方如果要終止合約需在2個月前告知甲方,
甲方即可帶承租客看房。」
如果提早告知的話,
有表示可以不用付押金與違約金嗎?
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5-05-21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