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菜鳥 | |
註冊: | 2011-04-27 |
文章: | 1 |
回覆: | 1 |
- 1樓 發表於2015-03-24 13:42
各位前輩好~小弟的舅舅是個新手房東,大概約在103/12月遇到一個惡質房客當時簽約時很阿莎力繳了第一個月的房租,但之後卻避不見面,連電話都打不通已經逾繳房租兩個月了~
這期間,有將該惡質房客的磁卡做消磁動作,但仍不見他出來主動聯絡我想,這房客可能已經不住在這了
(或許當初承租是為了跑路用?)
有參考其他大大的作法,寄2次存證信函到房客戶籍地,但房客仍是避之不理...我有上網查相關的租賃條約,其中一條如下
第 440 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應該是意謂,若每期房租為一個月的話,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房東可以終止契約。
所以就目前的情況,我舅舅可以單方終止合約嗎?
其實我舅舅是不計較這兩個月的房租收不到,他只希望這件事能趕快解決落幕,趕快在把房子承租給下一個房客...但比較麻煩的是,既使可以終止合約,但那惡質房客留在屋內的私人物品該如何解決?
可以因為已終止合約為由,房東開門進去將房客的東西收拾,透過宅急便寄到房客的戶籍地嗎?
(雖然我想可能會觸犯個人隱失權,但我想不到有啥因應的措施~)
以上,再煩請有經驗的前輩給予經驗,不然每次看到我舅舅為了這件事鬱鬱寡歡,我也無能為力 @@
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5-03-24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