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小珊 | |
註冊: | 201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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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4-08-03 14:50
我跟房客之前打了一年合約,時間已經到了,我們只是使用LINE傳達(LINE的對話我都有列印下來),表示同意續租狀況(但是沒有明確說要租到什麼時候),最近因為欠租嚴重,已經欠了三個月了(押金已經抵扣完租金情況下),所以於要繳交欠租的第四個月的前一個禮拜,要求搬出及補齊前三個月房租和一萬水電瓦斯押金,但是現在房客直接拒接我電話,找不到人了。我已經投遞存證信函,投遞成功的回條也已經寄回(但是,是租屋處的管理室代收的)。
請問1:存證信函內容我有註明限期3天處理,這三天的期限有包含假日嗎?
請問2:那我是於存證信函投遞成功的戳章上的日期開始算三天嗎?
請問3:如果房客收了存證信函還是置之不理,我要起訴之前一定要申請調解嗎?可否直接起訴?
請問4:存證信函投遞成功的戳章上的日期後的第四天,我就可以送起訴狀了嗎?
請問1:存證信函內容我有註明限期3天處理,這三天的期限有包含假日嗎?
請問2:那我是於存證信函投遞成功的戳章上的日期開始算三天嗎?
請問3:如果房客收了存證信函還是置之不理,我要起訴之前一定要申請調解嗎?可否直接起訴?
請問4:存證信函投遞成功的戳章上的日期後的第四天,我就可以送起訴狀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