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惹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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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4-07-19 23:41
本人(含家族)2011年8月在中壢台貿**街租了整棟的房子 , 因為第一次租房 , 所以也有簽了二年約 , 付了二個月押金 , 而合約是一份制式的租賃合約 , 亦就是書店買來 , 房東房客雙方簽一簽就好了.
二年期間 , 也有一些修繕問題 , 例如瓦斯不熱 , 電門鈴(含螢幕的)壞了 , 浴室門壞了沒辦法鎖 , 都有打電話給房東處理 , 其中瓦斯部分就換了一個新的 , 其他的修繕他就叫我們自己打電話給廠商來估價, 等估價好了 , 我們再打電話給他廠商報價部分 ....問題是 , 我們是房客 , 所以我們都不想管 , 為什麼要我們花時間處理這些事情 , 而且我們還要上班 , 所以我們還是告訴房東請他自己處理 , 反正最後也是不了了之.
二年租約到了 , 因為我們還要續住 , 所以我們打電話給房東 , 告訴他我們要續住 , 他也說好 , 但是他也沒有要我們再重新簽租賃合約 , 直到今年 , 我們要搬家了 , 所以6月初打電話給房東說我們住到月底 , 可不可以押金抵6月租金 , 他說好 , 而搬家前 , 房東來看了房子 , 就開始說我們把車庫門前的防滑的弄壞了 , 牆壁髒了 , 信箱門壞了無法關 , 叫我們要回復原狀 , 不然扣押金 , 所以我們自己再花錢換了一條新的防滑條 ,換了信箱的新鎖 , 還花了一天時間全家動員清洗了浴室,馬桶,拖地 ,粉刷全棟牆壁 , 大型的垃圾我們也自己處理.
交屋那天 , 房東全家人全到, 由其是女房東, 開始說當初房子交給我們是車庫的地磚是光滑平面 , 現在被我們弄花了 , 1樓及4樓浴室的洗臉盆有裂痕 , 3樓房間地板有損壞 , 這些我們都要再負責修好.....
對於房東說的 ,我們認同 3樓地板有損壞 , 我們願意負責 ,房東可以先從押金扣除修理費以及水電費 , 但其他部分也不可能是我們故意去破壞吧.
再說 , 住了2年10個月 , 有些東西的使用也有其使用年限,也不能剛好我們用到東西壞就算我們倒楣活該要我們賠!但是女房租很堅持說當初交屋子給我們就是要我們回復原狀還給他們.
所以上網查看了一些租屋糾紛 , 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時,無息全額返還房客為原則。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房東可以主張「扣抵」,項目包括:積欠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基於租賃契約所產生之費用、及房屋(含設備)毀損之修繕費用(以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者為限,但如係因不可抗力或自然耗損所造之損害,原則上房東應依民法第430條自行修復)。
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後,房客有返還房屋(回復原狀)之義務。所謂的回復「原狀」,係指回復訂約當時之狀態、或經過正常使用後應有的狀況。例如:打孔(冷氣裝機)、牆釘除去後之修補等,應屬回復原狀之範圍。或者,經過一定期間的使用後,牆壁及其他設備難免會稍有髒污、或折舊情形。一般來說,房東不能要求「重漆牆壁」之回復原狀(我們還全家動員把整棟房子牆壁粉刷 , 雖然不是專業 , 我們還是認份的做了)。因此,牆壁如無「顯然污損」(例如:房客的小朋友以牆壁為畫布,到處塗鴉等等),房東要求重漆應非合法。
對我們來說 , 是我們弄壞的 , 我們一定賠 , 但不是我們造成的 , 是產品自然耗損也要我們賠的 , 就說不過了吧 , 所以交房的當下 , 當然是大家都很不爽 , 其實我們交屋前就有去問過一些朋友 , 他們對於要我們粉刷牆壁這件事就很不可思議了 , 認為這個房東太難搞了 ,但是為了那一個月押金 , 我們還是乖乖做了 , 現在又用這些爛理由, 擺明是不想還給我們最後一個月押金.......
最後 ,是男房東跳出來說 , 他也看出我們很有誠意交屋 , 至少我們有做到粉刷牆壁 , 所以他會先找廠商估廠看是要花多少錢才通知我們 , 也會讓我們知道應該是多少修理費 . 而且臨走時 , 我們也留了電話請他再打電話給我們確定一些後續維修狀況以及報價?
事隔三週了 , 我們都沒有接到電話 , 所以再打給房東問狀況 , 哇不得了 , 他竟然說車庫的地磚要花1萬多,3樓地板也要花不少錢 , 又新增了鐵門接收器用壞也耍我們賠(問題是我們當時交給他 , 他自己就有測試開門關門是ok的) , 信箱也說我們用壞了(我們交屋前也換了一個新鎖) , 浴室牆壁發霉也要我們負責 , 天啊 , 聽了都傻眼 , 這什麼爛房東啊 , 事後說一堆屁話 ......你就直接說不退回押金就好了 ,..........
其實就這樣子來看看 ,押金要拿回的機率是不可能的啦(說不定還想要我們補錢) , 由於之前我們是沒租過房子 , 而且也沒上網查看如果租房子會有什麼樣的風險 , 搞到現在這樣只能說我們不但白目還倒楣吧. 難怪我們要退租時 , 左鄰右舍就來說 ,我們是唯一住最久的房客 , 之前的都住了3個月或半年就退租了 , 當然也語帶雙關的提醒我們要把房子弄整齊..........
如果為了1萬多押金 ,走法律程序呢應該也很浪費時間(而且主管機關應該是叫我們雙方各退一步 , 以和為貴) , 畢盡租賃糾紛到處都是,事小但也實在是惹人心煩的了,為了出口氣上法院或是尋求法律途徑都是很費時費力又耗神的。
但是 , 如果真要搞房東 , 也有人建議報稅
就是說通常房東大部份租金是不報稅的 , 即逃漏 , 若房東不肯退押金,可以警告他說, 2015年我要去報稅(租金)!因為我們有租賃合約(合約內並沒有訂定, 即租金憑單扣繳由房客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等條文, 再加上每個月匯款給房東的匯款證明, 即可申報稅或告發有人逃漏稅) , 就我知道如果國稅局要追要罰補稅的話是可追朔到前好幾年之久。
看…多麻煩,通常一般「正常人的房東」都不會願意走到這步的。
現在只好讓我們靜觀其變吧
唉唉唉
二年期間 , 也有一些修繕問題 , 例如瓦斯不熱 , 電門鈴(含螢幕的)壞了 , 浴室門壞了沒辦法鎖 , 都有打電話給房東處理 , 其中瓦斯部分就換了一個新的 , 其他的修繕他就叫我們自己打電話給廠商來估價, 等估價好了 , 我們再打電話給他廠商報價部分 ....問題是 , 我們是房客 , 所以我們都不想管 , 為什麼要我們花時間處理這些事情 , 而且我們還要上班 , 所以我們還是告訴房東請他自己處理 , 反正最後也是不了了之.
二年租約到了 , 因為我們還要續住 , 所以我們打電話給房東 , 告訴他我們要續住 , 他也說好 , 但是他也沒有要我們再重新簽租賃合約 , 直到今年 , 我們要搬家了 , 所以6月初打電話給房東說我們住到月底 , 可不可以押金抵6月租金 , 他說好 , 而搬家前 , 房東來看了房子 , 就開始說我們把車庫門前的防滑的弄壞了 , 牆壁髒了 , 信箱門壞了無法關 , 叫我們要回復原狀 , 不然扣押金 , 所以我們自己再花錢換了一條新的防滑條 ,換了信箱的新鎖 , 還花了一天時間全家動員清洗了浴室,馬桶,拖地 ,粉刷全棟牆壁 , 大型的垃圾我們也自己處理.
交屋那天 , 房東全家人全到, 由其是女房東, 開始說當初房子交給我們是車庫的地磚是光滑平面 , 現在被我們弄花了 , 1樓及4樓浴室的洗臉盆有裂痕 , 3樓房間地板有損壞 , 這些我們都要再負責修好.....
對於房東說的 ,我們認同 3樓地板有損壞 , 我們願意負責 ,房東可以先從押金扣除修理費以及水電費 , 但其他部分也不可能是我們故意去破壞吧.
再說 , 住了2年10個月 , 有些東西的使用也有其使用年限,也不能剛好我們用到東西壞就算我們倒楣活該要我們賠!但是女房租很堅持說當初交屋子給我們就是要我們回復原狀還給他們.
所以上網查看了一些租屋糾紛 , 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時,無息全額返還房客為原則。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房東可以主張「扣抵」,項目包括:積欠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基於租賃契約所產生之費用、及房屋(含設備)毀損之修繕費用(以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者為限,但如係因不可抗力或自然耗損所造之損害,原則上房東應依民法第430條自行修復)。
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後,房客有返還房屋(回復原狀)之義務。所謂的回復「原狀」,係指回復訂約當時之狀態、或經過正常使用後應有的狀況。例如:打孔(冷氣裝機)、牆釘除去後之修補等,應屬回復原狀之範圍。或者,經過一定期間的使用後,牆壁及其他設備難免會稍有髒污、或折舊情形。一般來說,房東不能要求「重漆牆壁」之回復原狀(我們還全家動員把整棟房子牆壁粉刷 , 雖然不是專業 , 我們還是認份的做了)。因此,牆壁如無「顯然污損」(例如:房客的小朋友以牆壁為畫布,到處塗鴉等等),房東要求重漆應非合法。
對我們來說 , 是我們弄壞的 , 我們一定賠 , 但不是我們造成的 , 是產品自然耗損也要我們賠的 , 就說不過了吧 , 所以交房的當下 , 當然是大家都很不爽 , 其實我們交屋前就有去問過一些朋友 , 他們對於要我們粉刷牆壁這件事就很不可思議了 , 認為這個房東太難搞了 ,但是為了那一個月押金 , 我們還是乖乖做了 , 現在又用這些爛理由, 擺明是不想還給我們最後一個月押金.......
最後 ,是男房東跳出來說 , 他也看出我們很有誠意交屋 , 至少我們有做到粉刷牆壁 , 所以他會先找廠商估廠看是要花多少錢才通知我們 , 也會讓我們知道應該是多少修理費 . 而且臨走時 , 我們也留了電話請他再打電話給我們確定一些後續維修狀況以及報價?
事隔三週了 , 我們都沒有接到電話 , 所以再打給房東問狀況 , 哇不得了 , 他竟然說車庫的地磚要花1萬多,3樓地板也要花不少錢 , 又新增了鐵門接收器用壞也耍我們賠(問題是我們當時交給他 , 他自己就有測試開門關門是ok的) , 信箱也說我們用壞了(我們交屋前也換了一個新鎖) , 浴室牆壁發霉也要我們負責 , 天啊 , 聽了都傻眼 , 這什麼爛房東啊 , 事後說一堆屁話 ......你就直接說不退回押金就好了 ,..........
其實就這樣子來看看 ,押金要拿回的機率是不可能的啦(說不定還想要我們補錢) , 由於之前我們是沒租過房子 , 而且也沒上網查看如果租房子會有什麼樣的風險 , 搞到現在這樣只能說我們不但白目還倒楣吧. 難怪我們要退租時 , 左鄰右舍就來說 ,我們是唯一住最久的房客 , 之前的都住了3個月或半年就退租了 , 當然也語帶雙關的提醒我們要把房子弄整齊..........
如果為了1萬多押金 ,走法律程序呢應該也很浪費時間(而且主管機關應該是叫我們雙方各退一步 , 以和為貴) , 畢盡租賃糾紛到處都是,事小但也實在是惹人心煩的了,為了出口氣上法院或是尋求法律途徑都是很費時費力又耗神的。
但是 , 如果真要搞房東 , 也有人建議報稅
就是說通常房東大部份租金是不報稅的 , 即逃漏 , 若房東不肯退押金,可以警告他說, 2015年我要去報稅(租金)!因為我們有租賃合約(合約內並沒有訂定, 即租金憑單扣繳由房客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等條文, 再加上每個月匯款給房東的匯款證明, 即可申報稅或告發有人逃漏稅) , 就我知道如果國稅局要追要罰補稅的話是可追朔到前好幾年之久。
看…多麻煩,通常一般「正常人的房東」都不會願意走到這步的。
現在只好讓我們靜觀其變吧
唉唉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