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165.129.*** |
- 1樓 發表於2008-10-11 23:15
1、我死去的阿公有塊市政府的市有的房地(民國五十年前就有的),20年前已經領過地上屋的補償,現在依然登記在我阿公的名字,這些年來父親陸續出租給他人作店面使用。
2、我父親有按期繳納土地補償金(相當於租金)和房屋稅給市政府。
3、九十五年和九十六年簽訂二年一約的房屋租賃契約給一賣手機的業者,契約是到書局買一般契約且沒有去法院公證。
4、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又此房客又續約,一樣為期2年(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底),每月租金2萬,押金3萬,租金於每月一日繳納。
5、九十七年四月,市政府突然發公函,說明此地將作為公園使用地,限於九十七年九月底拆除,且公函也有貼在出租地牆上。
6、後來此房客七、八、九及十月等四個月之租金就沒有繳納,且於十月一日向我父親發律師的存證信函,內容寫道,簽訂契約後才得知要被市政府徵收並拆除,說我父親顯然無法履行契約之定義,告知解除房屋租賃契約,並要求賠償看板,裝潢等損失共60萬,否則要告我父親。
7、九十七年九月底後,市政府並沒有立即拆除,且前天(九十七年十月九日)經過時,他們仍繼續在出租地上營業,我父親去市政府詢問,課長說"可能"要年底才會動工拆除...
8、昨天我打電話給他的律師,律師說我父親當初沒告知房客,此市有地隨時會被徵收。
9、請問我們後續要如何處理呢?
2、我父親有按期繳納土地補償金(相當於租金)和房屋稅給市政府。
3、九十五年和九十六年簽訂二年一約的房屋租賃契約給一賣手機的業者,契約是到書局買一般契約且沒有去法院公證。
4、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又此房客又續約,一樣為期2年(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底),每月租金2萬,押金3萬,租金於每月一日繳納。
5、九十七年四月,市政府突然發公函,說明此地將作為公園使用地,限於九十七年九月底拆除,且公函也有貼在出租地牆上。
6、後來此房客七、八、九及十月等四個月之租金就沒有繳納,且於十月一日向我父親發律師的存證信函,內容寫道,簽訂契約後才得知要被市政府徵收並拆除,說我父親顯然無法履行契約之定義,告知解除房屋租賃契約,並要求賠償看板,裝潢等損失共60萬,否則要告我父親。
7、九十七年九月底後,市政府並沒有立即拆除,且前天(九十七年十月九日)經過時,他們仍繼續在出租地上營業,我父親去市政府詢問,課長說"可能"要年底才會動工拆除...
8、昨天我打電話給他的律師,律師說我父親當初沒告知房客,此市有地隨時會被徵收。
9、請問我們後續要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