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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08-09-14 23:23
在外租屋的人真辛苦,如遇到說話出爾反爾有心機的房東更糕,一下要給妳的東西卻要收走,或當初要給您用當時聽起來是不用再付費的,但最後說要月租費,當你去看房子時說的都好聽,但事後都不是一回事,續約時房東用小孩當擋劍牌,請小孩送約來簽,看日期多10天也沒寫明要再收費,來修水管時少東少西還要跟我借膠帶,要走前叫我要搬走前打掃乾淨,但從未提起多10天計算方式,而我也不懂的問,還以為她良心發現多10天來給人幫忙她整理房間,但基本上早在當初10天前就已經找到房子,本想她好心,就幫她拖地洗床單,之後她卻說這是應當的,樓上樓下樓友能走的早都搬走了,只留下我還呆呆的被扒了兩層皮原本押兩個月32000,東扣西扣只剩21000,那10天的水電+房租會不會太多???只能自認作善事,希望好人有好報,惡人有惡報,那位鄭成功的後代要小心,比海盜還狠,台北市潮州街26巷3弄x號4樓(房東:鄭s),想摩練自己的可找她,約簽訂時要看清楚內容並跟她每條訂清楚,不要應為她的激將法而不寫明,她會語氣突然拉高,認為你很機車,像當初我有跟她說如果她要來裝鐵窗時,明明打訂日期,她就會把時間拉長,之後要求在契約要求把時間訂定,她就會說如果下雨那工人沒法動工,是要工人被電死,那我也說,那再約個時間,因為我希望我也在場,她就認為我很難搞,她說如果相信她的人格,就是因為不相信所以才要約我在的時間動工,之後就要跟她商量事,就會扯出這事,讓人覺得像打國共內戰一樣身心俱疲,她先生跟友人要進來看熱水儲水器,事前也不會通知得到我的同意,便在我準備SLEEP的時間進來,我在房間雖聽到有人敲門,但時間太短根本來沒穿好內衣,他們一伙人就開門進來,只好先披外衣見人,那伙人還說以為我不在,就進來了...所以當初這絛也應該要列在合約中,不應只是口頭上講講便以為兩方有所認知,反正之後這位很懂寫訴訟狀的房東,總是搬出好像很懂法律的樣子來擋當初未在合約寫明的口頭承諾,所以不要心軟就算房東搬出家有6個小孩要吃飯(不是韓劇6個小孩中的善良媽媽),有房貸要付,還有替家人作保的債要還等等的可憐一生,還是要理性的定契約保障自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