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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房東 | |
註冊: | 2008-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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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2-02-01 00:27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為配合「社會局救助法」第16條之1規定,該局將於101年1月10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受理申請「101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臺北市列冊低收入戶,經審查合格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
1、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或承租國民住宅。所稱家庭成員依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8條規定認定之。
2、在本市有租屋事實,且該承租住宅不得為違法出租。
3、所租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4、申請本計畫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該局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或於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5、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
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申請者應檢附文件為何?
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向本局南門辦公室(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可向本局索取或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s://www.udd.taipei.gov.tw/)
(二) 低收入戶卡影本。
(三)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 以申請人(須為低收入戶內輔導人口之一)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 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 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租金補貼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
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
調查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且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倘該外籍或大陸人士,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因考量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採行原則如下:
1.申請人已年滿40歲,且戶籍內僅有該外籍或大陸人士者,得以單 身身份受理申請。申請人若未年滿40歲,則
以未檢齊相關文件,駁回其申請。
2.申請人符合家庭條件,惟其一成員為外籍或大陸人士,且確無居 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可免查核該員之
所得及資產,亦不列入人口數計算。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申請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2012年新北市「住宅補貼」受理時間自7月31日起至9月10日止,措施,該項住宅補貼提供(1)租金補貼、(2)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提醒有需求的市民,及早準備相關資料,以免錯過辦理時間。特別一提的好消息是,2012年度的租金補貼,由3600元提高到4000元,相信對民眾有實質幫助。
「住宅補貼」政策主要是協助中低收入戶解決居住問題,因此,申請資格限制家庭年收入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須低於一定金額以下。以新北市為例,家庭年收入要低於144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 41412元,才能符合申請條件。
另為積極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居住問題,若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具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單親、重大傷病者、原住民、重大災害災民或申請人為65歲以上老人,購屋或修繕房屋貸款利率將更加優惠,目前約為0.842%(即按「郵儲利率減0.533%」 機動調整)。
「住宅補貼」分為3大類,第1類是租金補貼,每月每戶最多可補助4000元;第2類是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最多可享220萬元優惠利率;第3類是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多可貸80萬元優惠利率。而購屋貸款可以同時與財政部辦理的青年首購方案搭配,合乎條件的民眾最多能貸到720萬元,也就是前者220萬加上後者的500萬元。
1、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或承租國民住宅。所稱家庭成員依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8條規定認定之。
2、在本市有租屋事實,且該承租住宅不得為違法出租。
3、所租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4、申請本計畫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該局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或於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5、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
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申請者應檢附文件為何?
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向本局南門辦公室(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可向本局索取或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s://www.udd.taipei.gov.tw/)
(二) 低收入戶卡影本。
(三)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 以申請人(須為低收入戶內輔導人口之一)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 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 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租金補貼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
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
調查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且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倘該外籍或大陸人士,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因考量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採行原則如下:
1.申請人已年滿40歲,且戶籍內僅有該外籍或大陸人士者,得以單 身身份受理申請。申請人若未年滿40歲,則
以未檢齊相關文件,駁回其申請。
2.申請人符合家庭條件,惟其一成員為外籍或大陸人士,且確無居 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可免查核該員之
所得及資產,亦不列入人口數計算。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申請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2012年新北市「住宅補貼」受理時間自7月31日起至9月10日止,措施,該項住宅補貼提供(1)租金補貼、(2)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提醒有需求的市民,及早準備相關資料,以免錯過辦理時間。特別一提的好消息是,2012年度的租金補貼,由3600元提高到4000元,相信對民眾有實質幫助。
「住宅補貼」政策主要是協助中低收入戶解決居住問題,因此,申請資格限制家庭年收入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須低於一定金額以下。以新北市為例,家庭年收入要低於144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 41412元,才能符合申請條件。
另為積極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居住問題,若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具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單親、重大傷病者、原住民、重大災害災民或申請人為65歲以上老人,購屋或修繕房屋貸款利率將更加優惠,目前約為0.842%(即按「郵儲利率減0.533%」 機動調整)。
「住宅補貼」分為3大類,第1類是租金補貼,每月每戶最多可補助4000元;第2類是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最多可享220萬元優惠利率;第3類是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多可貸80萬元優惠利率。而購屋貸款可以同時與財政部辦理的青年首購方案搭配,合乎條件的民眾最多能貸到720萬元,也就是前者220萬加上後者的500萬元。
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2-08-04 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