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20.130.50.*** |
- 1樓 發表於2011-10-20 15:08
在所有租屋討論區幾乎都會提到一件事:房客如果積欠房租,房東千萬不可以對其斷水斷電,否則會觸犯刑法強制罪,強制的條文是: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房東向自來水公司公司、電力公司申請停止供水供電,過程中又不需要對房客動粗,也威脅到房客的人身安全,哪裡的『強暴、脅迫』??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房客交房租不是天經地義的嗎?怎麼會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妨害人行使權利』??妨害到房客什麼權利? 不交房租使用房東的水電是房客的權利?
上司法院的網站找了老半天,都找不到有房東因而被起訴的案例,可否麻煩路過的法律專家解釋一下,為何會觸犯強制罪?
但在台北地方法院倒是查到這麼一段判決(97,聲判,15)
按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係在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
自由,從而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
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直接
施強暴脅迫,縱使對物行使有形力,亦因被害人並不在場
而不知情,亦難認間接對被害人產生強制作用,而影響其
意思決定自由,因此行為人之所為即因缺乏施強暴脅迫之
手段,而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
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 號、86年度台非字第122 號判決均
認為:刑法第304 條第1 項所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
法加諸他人之謂,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
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然仍需被害人在場
,始有受強暴之可能,倘被害人根本不在場,自不足構成
強暴事由,均同此見解,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指訴被告
丙○○○將系爭房屋之5 樓鐵門拴住,致聲請人無法返回
房屋乙節縱然屬實,惟依其所述,被告丙○○○於95年4
月20日上午9 時及同年月21日下午5 時40分許將鐵門拴住
當時,聲請人已外出不在現場,是被告丙○○○實無從對
聲請人實施強暴行為,雖聲請人因該處5 樓鐵門拴住而無
法再順利進入所承租之系爭房屋內,然依前所述,被告丙
○○○之行為仍不該當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
而無以成立該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房東向自來水公司公司、電力公司申請停止供水供電,過程中又不需要對房客動粗,也威脅到房客的人身安全,哪裡的『強暴、脅迫』??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房客交房租不是天經地義的嗎?怎麼會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妨害人行使權利』??妨害到房客什麼權利? 不交房租使用房東的水電是房客的權利?
上司法院的網站找了老半天,都找不到有房東因而被起訴的案例,可否麻煩路過的法律專家解釋一下,為何會觸犯強制罪?
但在台北地方法院倒是查到這麼一段判決(97,聲判,15)
按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係在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
自由,從而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
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直接
施強暴脅迫,縱使對物行使有形力,亦因被害人並不在場
而不知情,亦難認間接對被害人產生強制作用,而影響其
意思決定自由,因此行為人之所為即因缺乏施強暴脅迫之
手段,而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
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 號、86年度台非字第122 號判決均
認為:刑法第304 條第1 項所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
法加諸他人之謂,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
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然仍需被害人在場
,始有受強暴之可能,倘被害人根本不在場,自不足構成
強暴事由,均同此見解,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指訴被告
丙○○○將系爭房屋之5 樓鐵門拴住,致聲請人無法返回
房屋乙節縱然屬實,惟依其所述,被告丙○○○於95年4
月20日上午9 時及同年月21日下午5 時40分許將鐵門拴住
當時,聲請人已外出不在現場,是被告丙○○○實無從對
聲請人實施強暴行為,雖聲請人因該處5 樓鐵門拴住而無
法再順利進入所承租之系爭房屋內,然依前所述,被告丙
○○○之行為仍不該當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
而無以成立該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