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房東 | |
註冊: | 2008-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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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5-13 14:51
某些房客都把簽約當家家酒,覺得自己想終止就終止,不用為自己違約的行為負責,只會抱怨房東小氣,要扣違約金卻不想想自己的行為造成別人多大的不便!!
在法律上,"定期租約"對房客.房東而言,是權利也是義務!!"定期",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保障.以"租期1年的定期租約"來說,房客有權利住滿1年,房東則有義務提供房屋讓房客住滿1年(即不可另租他人,或違約趕人). 而房東在這1年期間,有權利收取這1年的租金(房客不可以違約), 房客原則上在1年租約存續期間,有義務支付這1年的租金!!
想要違約而不需支付違約金?是需要符合下述情況,而不是1些莫名奇妙阿薩布魯的理由
1.房屋損害嚴重影響到居住生命安全與健康!!例如:天花板掉落.樑柱傾斜.牆壁倒塌.....等房子本身有重大瑕疵
民法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房屋有問題,通知房東,房東不修繕置之不理!
民法430條: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3.承租人死亡
民法452條: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4.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
民法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5.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
民法436條: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
房東要把房子交給你前,也需要重新裝潢.油漆.整理.添購家電.............等!你看到破破爛爛.殘垣敗瓦的房子也不想租吧!!
別用些稀奇古怪的理由:鄰居小孩很吵.隔壁的看起來像壞人.附近有更便宜的........來逃避該負擔的責任!!
若是房東不對,或房屋本身有問題,~~勇敢的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吧,
不然就請想清楚再去簽訂合約吧!!
在法律上,"定期租約"對房客.房東而言,是權利也是義務!!"定期",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保障.以"租期1年的定期租約"來說,房客有權利住滿1年,房東則有義務提供房屋讓房客住滿1年(即不可另租他人,或違約趕人). 而房東在這1年期間,有權利收取這1年的租金(房客不可以違約), 房客原則上在1年租約存續期間,有義務支付這1年的租金!!
想要違約而不需支付違約金?是需要符合下述情況,而不是1些莫名奇妙阿薩布魯的理由
1.房屋損害嚴重影響到居住生命安全與健康!!例如:天花板掉落.樑柱傾斜.牆壁倒塌.....等房子本身有重大瑕疵
民法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房屋有問題,通知房東,房東不修繕置之不理!
民法430條: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3.承租人死亡
民法452條: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4.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
民法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5.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
民法436條: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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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把房子交給你前,也需要重新裝潢.油漆.整理.添購家電.............等!你看到破破爛爛.殘垣敗瓦的房子也不想租吧!!
別用些稀奇古怪的理由:鄰居小孩很吵.隔壁的看起來像壞人.附近有更便宜的........來逃避該負擔的責任!!
若是房東不對,或房屋本身有問題,~~勇敢的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吧,
不然就請想清楚再去簽訂合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