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點妮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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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5-05 20:59
[url]https://tw.myblog.yahoo.com/wen-che/article?mid=4182&prev=4213&next=4155&page=1[/url]
一、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對於[租賃物]原則上都是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不過一般而言,所謂[租賃物]是指你與房客簽約時所指的租賃標的物,也就是房子而言,因此房子有問題當然你應該要負責。
二、對於冷氣這樣的物品,並非房子結構的一部分,除非你們簽約時有把它包含在[租賃物]的範圍內,否則並不當然屬於[租賃物],依實務見解認為這只是你方便對方使用之物,與房屋結構無涉,因此如果有維修之必要,法律既未明定應該由房東負責,合 約若未明定時,實務上認為應該由受到利益的使用者自負維修責任。
1.一般在外租屋時,主要都是承租房屋本身主體,除非該房東都會另行說明增加如有冷氣、第四台、寬頻或其他現有的物品等,一個月若干費用,如此在房東允諾的範圍中,房東應負責維修,因為租金中以包含該項費用了〈民法429條適用〉。
2.如果未事先說明,其他租屋時一般房東都會說,現在房子所留下的電視、冰箱、冷氣等,同意房客先無償使用,這一部分是不包含在房租之中的,僅是房東同意房客先行使用,如房客使用損壞,是可以互相協調修繕的,例如正常熱水器不會使用半年就損壞,但事實上房客亦有使用近半年的時間,互相退一步各付一些修繕費,房東除可維護東西的妥善狀況,也提供房客使用上的便利,增加房客承租意願,不是嗎?
再兩個國外相關的租賃相關法律,當然依各地不同,並沒有一定標準
[url]https://blog.roodo.com/rentalnews/archives/4098579.html[/url]
[url]https://tw.myblog.yahoo.com/yoyo3434@kimo.com/article?mid=1469&prev=1470&next=1468&l=d&fid=18[/url]
看得出來,除了房屋結構,水電,暖氣等,房屋相關硬體本體,
他們的家具無,設備少,(設備方面)
房東也不太需要維修,連燈房東也可以不附,
而且台灣的租金比國外的投報率都要低了,
最近還又在那邊說土地法97條,
台灣要不要跟得上時代腳步去看一下人家國外的相關法律,
不要拿那個好像是民國10幾年立的法,在那邊開玩笑了,
一、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對於[租賃物]原則上都是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不過一般而言,所謂[租賃物]是指你與房客簽約時所指的租賃標的物,也就是房子而言,因此房子有問題當然你應該要負責。
二、對於冷氣這樣的物品,並非房子結構的一部分,除非你們簽約時有把它包含在[租賃物]的範圍內,否則並不當然屬於[租賃物],依實務見解認為這只是你方便對方使用之物,與房屋結構無涉,因此如果有維修之必要,法律既未明定應該由房東負責,合 約若未明定時,實務上認為應該由受到利益的使用者自負維修責任。
1.一般在外租屋時,主要都是承租房屋本身主體,除非該房東都會另行說明增加如有冷氣、第四台、寬頻或其他現有的物品等,一個月若干費用,如此在房東允諾的範圍中,房東應負責維修,因為租金中以包含該項費用了〈民法429條適用〉。
2.如果未事先說明,其他租屋時一般房東都會說,現在房子所留下的電視、冰箱、冷氣等,同意房客先無償使用,這一部分是不包含在房租之中的,僅是房東同意房客先行使用,如房客使用損壞,是可以互相協調修繕的,例如正常熱水器不會使用半年就損壞,但事實上房客亦有使用近半年的時間,互相退一步各付一些修繕費,房東除可維護東西的妥善狀況,也提供房客使用上的便利,增加房客承租意願,不是嗎?
再兩個國外相關的租賃相關法律,當然依各地不同,並沒有一定標準
[url]https://blog.roodo.com/rentalnews/archives/4098579.html[/url]
[url]https://tw.myblog.yahoo.com/yoyo3434@kimo.com/article?mid=1469&prev=1470&next=1468&l=d&fid=18[/url]
看得出來,除了房屋結構,水電,暖氣等,房屋相關硬體本體,
他們的家具無,設備少,(設備方面)
房東也不太需要維修,連燈房東也可以不附,
而且台灣的租金比國外的投報率都要低了,
最近還又在那邊說土地法97條,
台灣要不要跟得上時代腳步去看一下人家國外的相關法律,
不要拿那個好像是民國10幾年立的法,在那邊開玩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