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過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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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2-27 18:08
其實打房只要認真執行三點,
第一點從房價實際交易價申報著手,
政府不作,房仲業者投資客建商總是說會有私下假交易,
其實都是推托之詞,他們當然不希望價格透明化,
其實政府只要修法規定有第三房公證單位機構負責買賣雙方簽約與申報,
而政府對於買賣交易過戶訂定需有公證單位的買賣文件或是公證單位的轉讓贈予文件,
也就是說除非是親屬間的關係,那麼就算想用贈予也要課贈予稅,
既然買賣雙方申報價格,就有資料庫,而想要私下交易,
風險就有買方不承認私下交易行為,而約已經簽了,
也公證了,打官司自然穩贏的,賣方不賣就變成是毀約賠雙倍訂金,
另一風險則是政府訂定假交易刑期罰款與檢舉獎金,
買方也可以成為污點檢舉人,這樣的話,想要用假交易的風險大增,
自然可以大幅杜絕假交易發生,這樣才能建立房價透明化並且與市價課稅。
第二點是從短線交易買賣稅著手,也就是奢侈稅,
政府已經有提出構想,一年內15%,兩年內10%,
這直接衝擊的就是預售屋套利交易,
再配合房貸嚴格控管投資客的政策,
房貸投資客連坐法,
嚴審房貸與所得比決定貸款比例上限,
也就是說銀行可能嚴審收入與房貸佔比假設是三分之一,
那一買就是五戶的投資客,
假如嚴審房貸並嚴格鑑價,
配合上述的房價透明化杜絕超貸,
自然投資客的自備款大增,房貸取得不易下,
配合這奢侈稅的題材,自然會有很多口袋不深的投資客不得棄車保帥,
自然想要在未交屋前就換約的機率就低了,
也不會造成預售搶訂的怪現象,自住去買預售很正常,
但是有那麼火熱嗎?肯定是沒有的,
讀過黑心建商的告白與黑心投資客的炒房告白就知道內幕了,
沒有炒作的假象,自然就會回復正常供需了,價格也就不會假性上漲了。
第三點就是投資客帥過頭說的用人頭來取得自有住宅以規避稅,
針對這點就必須有一措施來打,也是最多人想到的,
杜絕方式當然還是用罰款與檢舉獎金與轉污點證人並發獎金,
人頭一經查獲者,除了罰款並五年內不得貸款,
業主則是必須把人頭戶過戶並且罰款,
情節重大者則要判拘役得易科罰金,
自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頭就很容易有檢舉出現,
轉污點證人者則是免罰並有獎金,
想要用人頭的投資客信任成本大增,
而想要當人頭的則要三思,萬一被查到不僅五年內難以買房還要罰款,
不僅是賠了信用還要賠錢,
而現有的人頭不僅可能會自首條款,
甚至有獎金,那麼一自首下,房貸與房屋都要過戶給原投資客,
反正原投資客房貸繳息正常,利率一提高適用投資客下,
加上罰款非自用住宅稅率營所稅營業稅等等的讓炒房成本大增,
那自然一定要賣屋求現囉!
這三點都是有可能作的,只是政府被財團綁住,
真的要作一定可以,效果一定有,
只要是人就會有不同的心理,
不管是人頭或是假交易等等,
有檢舉或是轉污點證人與罰則刑期,
那自然就會有某種程度的效果,
相信這樣的力道沒有多少投資客承受得住,
至於房屋公司用員工當人頭再以二胎來防止員工二心的作法,
當然就是要查稅與查人頭和短線買賣稅並嚴審資金流向,
預期心理下房市想要漲的動能就會下來了。
第一點從房價實際交易價申報著手,
政府不作,房仲業者投資客建商總是說會有私下假交易,
其實都是推托之詞,他們當然不希望價格透明化,
其實政府只要修法規定有第三房公證單位機構負責買賣雙方簽約與申報,
而政府對於買賣交易過戶訂定需有公證單位的買賣文件或是公證單位的轉讓贈予文件,
也就是說除非是親屬間的關係,那麼就算想用贈予也要課贈予稅,
既然買賣雙方申報價格,就有資料庫,而想要私下交易,
風險就有買方不承認私下交易行為,而約已經簽了,
也公證了,打官司自然穩贏的,賣方不賣就變成是毀約賠雙倍訂金,
另一風險則是政府訂定假交易刑期罰款與檢舉獎金,
買方也可以成為污點檢舉人,這樣的話,想要用假交易的風險大增,
自然可以大幅杜絕假交易發生,這樣才能建立房價透明化並且與市價課稅。
第二點是從短線交易買賣稅著手,也就是奢侈稅,
政府已經有提出構想,一年內15%,兩年內10%,
這直接衝擊的就是預售屋套利交易,
再配合房貸嚴格控管投資客的政策,
房貸投資客連坐法,
嚴審房貸與所得比決定貸款比例上限,
也就是說銀行可能嚴審收入與房貸佔比假設是三分之一,
那一買就是五戶的投資客,
假如嚴審房貸並嚴格鑑價,
配合上述的房價透明化杜絕超貸,
自然投資客的自備款大增,房貸取得不易下,
配合這奢侈稅的題材,自然會有很多口袋不深的投資客不得棄車保帥,
自然想要在未交屋前就換約的機率就低了,
也不會造成預售搶訂的怪現象,自住去買預售很正常,
但是有那麼火熱嗎?肯定是沒有的,
讀過黑心建商的告白與黑心投資客的炒房告白就知道內幕了,
沒有炒作的假象,自然就會回復正常供需了,價格也就不會假性上漲了。
第三點就是投資客帥過頭說的用人頭來取得自有住宅以規避稅,
針對這點就必須有一措施來打,也是最多人想到的,
杜絕方式當然還是用罰款與檢舉獎金與轉污點證人並發獎金,
人頭一經查獲者,除了罰款並五年內不得貸款,
業主則是必須把人頭戶過戶並且罰款,
情節重大者則要判拘役得易科罰金,
自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頭就很容易有檢舉出現,
轉污點證人者則是免罰並有獎金,
想要用人頭的投資客信任成本大增,
而想要當人頭的則要三思,萬一被查到不僅五年內難以買房還要罰款,
不僅是賠了信用還要賠錢,
而現有的人頭不僅可能會自首條款,
甚至有獎金,那麼一自首下,房貸與房屋都要過戶給原投資客,
反正原投資客房貸繳息正常,利率一提高適用投資客下,
加上罰款非自用住宅稅率營所稅營業稅等等的讓炒房成本大增,
那自然一定要賣屋求現囉!
這三點都是有可能作的,只是政府被財團綁住,
真的要作一定可以,效果一定有,
只要是人就會有不同的心理,
不管是人頭或是假交易等等,
有檢舉或是轉污點證人與罰則刑期,
那自然就會有某種程度的效果,
相信這樣的力道沒有多少投資客承受得住,
至於房屋公司用員工當人頭再以二胎來防止員工二心的作法,
當然就是要查稅與查人頭和短線買賣稅並嚴審資金流向,
預期心理下房市想要漲的動能就會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