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in | |
註冊: | 2010-04-29 |
文章: | 1 |
回覆: | 1 |
- 1樓 發表於2011-02-23 14:07
我有一間房子,位於高雄龍德路,去年八月間出租給人;房客是個有2個女兒的單親媽媽,期間她要求修繕大門(她說大門有點卡卡的),水管水量不大,要求找水電通水管.....舉凡她的要求,我都做了.今年1月她開始不給房租,並要求從押金中扣抵房租,我告訴她租賃契約有載明押金是不能扣抵租金的;到了2月租金依然積欠,於是我寄了一封存證信函給她,催告她函到7日搬離(因契約中約定逾繳租金達10日,視同租約到期,屋主可主張權益收回房子),後來我只要求她快快搬離就好,遑論什麼違約金了.她終於於日前搬離 ,本想麻煩事就此解決, 想不到竟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 是她去法院告我: 說什麼住進去之後身體變差了, 工作找不到 , 和樓上鄰居吵架,.......... 要求法官可憐她是個單親媽媽 , 要向我求償80萬損害賠償(10醫藥費20萬失業50萬往後醫療生活費) 天啊!! 一些莫須有的罪 ,我對她何時傷害了?我看她把我當凱子了, 我看她乾脆去搶比較快吧!!媽媽還說活了82歲還沒碰過這麼不可理喻的瘋人, 請問我可以反告她污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