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房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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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1-04 22:14
我和房東的租約(2011/1/31)到期,但今天房東突然說下個月開始他們店面要自己用,不租給別人了,還叫我們走之前除將店面內部恢復之外還要我將地板磁磚幾處破裂處更新,我有以下兩個問題:
1.請問搬遷有所謂的緩衝期嗎,因為店面搬遷實在不容易,實在很難在20多天內搬到另一個地方,何況還要加上找店面的時間.
2.地板的瓷磚裂痕,我之前已經跟他反映過,因為他當初鋪的時候就是空心的,所以我在正常使用的狀況下,踩久了也是會裂(我已經租了5年),之前就已經請他修繕但他沒回應,現在他說當初給我們是好的,所以我理當還他的是好得東西,可是我堅持修繕是房東的責任,請問法律有規定我應該幫他些好嗎?我們的合約都有公證人公証,內容也沒載明我必須幫他修理哪些細項,不過有說我必須將屋況恢復原狀給他.
3.請問如果我堅持不修,搬走後他可以拿這個當理由扣著我的押金不給我嗎?
1.請問搬遷有所謂的緩衝期嗎,因為店面搬遷實在不容易,實在很難在20多天內搬到另一個地方,何況還要加上找店面的時間.
2.地板的瓷磚裂痕,我之前已經跟他反映過,因為他當初鋪的時候就是空心的,所以我在正常使用的狀況下,踩久了也是會裂(我已經租了5年),之前就已經請他修繕但他沒回應,現在他說當初給我們是好的,所以我理當還他的是好得東西,可是我堅持修繕是房東的責任,請問法律有規定我應該幫他些好嗎?我們的合約都有公證人公証,內容也沒載明我必須幫他修理哪些細項,不過有說我必須將屋況恢復原狀給他.
3.請問如果我堅持不修,搬走後他可以拿這個當理由扣著我的押金不給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