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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桑 | |
註冊: | 2007-12-11 |
文章: | 24 |
回覆: | -3 |
- 1樓 發表於2010-09-29 08:0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但遺產稅已降至10%.所以用道路用地抵稅是否划算.聰明的你們用膝蓋想就知道囉~林代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