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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0-09-28 02:49
這次出租的房客是專櫃小姐,面談時還覺得應該是蠻不錯的房客,一開始簽約要求2個月押金對方說可以改為1個月押金就好嗎?我立即答應沒問題,每月應於5日前繳付房租;想不到第一個月問題就來了,房租到15號才付,而且是連續打了好多電話傳了簡訊才付,還說是領薪水是在15日所以才會晚給(會晚給沒關係卻完全沒有告知房東),找到了人於是說好下次開始15日付房租,第二個月到24日才給房租,因為一直連絡不到人直接到租屋處等人才拿到錢,最近大樓的管理員來電說時常有討債人要找房客,房客都避不見面,而且大樓的玻璃窗遭人破壞…等等(警察局都備案了);打電話也都不接簡訊也不回@@真的快瘋了@@",礙於法律房客要2個月沒有繳房租才能寄存證信函,但房客只是延遲繳付(而且是我催討才付的),到底該如何才能請她搬家呢?請求好心大大教我如何可以請她搬遷,感激不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