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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0-06-12 10:59
我的租約是99/02/01-100/01/31,二月份剛搬進去東西亂七八糟都來不及整理,根本就沒有空使用廚房,等到3月要用時發現排油煙機插座沒電,水龍頭會漏水(難怪第一個月水電費很高)跟房東反應,他自己先來弄半天,發現不會修,就叫我們自己找水電來修,然後再付錢給我們,修好後跟他說要3820,竟然嫌貴要我們各出一半,覺得很不合理,這是房東應該要負責的,怎麼叫我們付一半,就跟他大聲,然後他吵不過我,就在電話中說不租給我了,叫我搬走!反正已經鬧到這樣,我也不想再住下去,可是搬家很累耶!才剛搬來四個月,都還沒完全整理好又要再搬,這樣能要得到違約金嗎?合約上只有說乙方(房客)提前解約要付一個月月租當違約金,沒有寫到甲方(房東),問題是現在是他趕我走的,不是我自願要走的,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