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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發表於2011-07-22 17:50
近期網站接獲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通知,網路平臺會員若有不動産經紀業管理條例之違規行為,查證屬實者,均會依規定裁罰。為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違規受罰,減少違規執業可能産生之交易紛爭,網站提醒會員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不動産經紀業者,不得從事不動産之居間或代理銷售業務,違規者依不動産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無以下罰鍰,並禁止營業。
二、不動産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者依不動産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茲查,目前已有會員因未在廣告資訊頁註明所屬經紀業名稱,被政府地政處依法處於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保證會員權益,591現將仲介帳號最初註冊時填寫的所屬公司資料顯示於廣告資訊頁“經辦人檔案”內。
溫馨提示:註冊會員時未填寫或填寫錯經紀業資料之會員,可多加利用線上留言/申訴功能,或直接來電客服中心幫忙更正,客服電話02-55722000。
詳情請見下圖: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不動産經紀業者,不得從事不動産之居間或代理銷售業務,違規者依不動産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無以下罰鍰,並禁止營業。
二、不動産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者依不動産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茲查,目前已有會員因未在廣告資訊頁註明所屬經紀業名稱,被政府地政處依法處於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保證會員權益,591現將仲介帳號最初註冊時填寫的所屬公司資料顯示於廣告資訊頁“經辦人檔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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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最后編輯於:2011-07-27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