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你成熟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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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樓 發表於2010-12-20 11:05
>>>民法427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這是民法的規定
你看一下房屋租賃契約書<文具店版>範本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這條會跟你說的那條衝突嗎?
在民法的大規則下
出租人繳納正常的地價稅,房屋稅
但是因為承租人申報租金支出
造成出租人的所得稅增加部分,得以請求承租人承受
承租人若有異議
就不要在租賃契約上簽名
簽了名,代表他同意了這一項
>>>如果雙方約定互不申報稅金
>>>則可能構成公法上的共犯行為
這點可以同意
所以
出租人不要笨笨地+大剌剌地去要求承租人互不申報稅金(因為這樣約定是違法的)
但是可以用第十六條來約束對方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如果承租人不報租金支出,那是承租人個人行為
如果承租人報租金支出,則以民事官司要求承租人返還所得稅增加部分(+房屋稅增加部分)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這是民法的規定
你看一下房屋租賃契約書<文具店版>範本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這條會跟你說的那條衝突嗎?
在民法的大規則下
出租人繳納正常的地價稅,房屋稅
但是因為承租人申報租金支出
造成出租人的所得稅增加部分,得以請求承租人承受
承租人若有異議
就不要在租賃契約上簽名
簽了名,代表他同意了這一項
>>>如果雙方約定互不申報稅金
>>>則可能構成公法上的共犯行為
這點可以同意
所以
出租人不要笨笨地+大剌剌地去要求承租人互不申報稅金(因為這樣約定是違法的)
但是可以用第十六條來約束對方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如果承租人不報租金支出,那是承租人個人行為
如果承租人報租金支出,則以民事官司要求承租人返還所得稅增加部分(+房屋稅增加部分)